《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广大人民群众:
当前旱情严重,高温晴热,森林火险等级高,为切实控制火源,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县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2022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防火区域: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全县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十个严禁”:
(一)严禁在林区吸烟生火;
(二)严禁在林区上坟祭祖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严禁在林区野炊;
(四)严禁在林区使用火把照明、放孔明灯等;
(五)严禁在林区烧山驱兽、烧野蜂窝等;
(六)严禁在林区内焚烧农作物秸秆、焚烧杂草、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内玩火;
(八)严禁违规炼山造林、烧山开荒和烧牧场;
(九)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十)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危险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组织扑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迅速采取扑救措施。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违反禁火令行为的公职人员、党员一律视情况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开除公职;另,对离、退休人员取消相应待遇;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六、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9、绥阳县林业局0851-26224729。
绥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1日
(以上内容由绥阳县人民政府发布于202年8月21日,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