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贴息
根据中央、省和市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市与区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省财政直管县(市)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照中央、省政策执行,市本级和上街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照以下政策执行。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
1.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7日,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1)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市本级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财政按照50%、25%、25%的比例分担。上街区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上街区财政按照50%、25%、15%、10%的比例分担。
(2)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市本级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上街区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上街区财政承担;若同时发放国家支持和地方支持的贷款,市级财政对地方支持的贷款部分给予50%的贴息支持,其余贴息资金由上街区财政承担。
2.2022年5月18日起,新发放的国家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中央、省有新政策要求的,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贴息。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发放的地方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到期后,新发放的地方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中央、省政策执行贴息。
(1)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市本级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除中央补助外,由省与市级财政按50%、50%的比例承担。上街区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除中央补助外,由省、市、上街区财政按照50%、30%、20%的比例承担。
(2)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市本级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上街区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上街区财政承担;若同时发放国家支持和地方支持的贷款,市级财政对地方支持的贷款部分给予50%的贴息支持,其余贴息资金由上街区财政承担。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7日,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1)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市本级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财政按照50%、25%、25%的比例分担。上街区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上街区财政按照50%、25%、15%、10%的比例分担。
(2)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市本级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上街区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上街区财政承担。
2.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发放的国家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到期后,新发放的国家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中央、省政策执行贴息。2022年5月18日起,新发放的地方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部分贴息,中央、省市有新政策要求的,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贴息。
(1)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市本级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由市级财政承担。上街区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由市和上街区财政按照60%、40%的比例分担。
(2)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LPR-150BP以下部分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市本级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上街区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上街区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