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 吴桐
近日,海通证券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涉及华晨集团公司债承销违规。
警示函内容显示,海通证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9华集01)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海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强调海通证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承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对于当时的项目负责人杨若冰,辽宁证监局认为其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同样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悉,2020年10月,华晨集团评级突发债券违约。其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到期后并未向相关账户打款。此后,华晨集团存量债券触发违约。
据统计,华晨集团此轮违约合计金额65亿元,逾期利息金额合计1.44亿元。不久后,华晨集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证监会也开始对华晨集团展开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华晨集团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告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报材料构成虚假记载。华晨集团以该虚假记载的数据拿到了证监会下发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行政许可批复,并找来了海通证券当主承销商。
在承销债券时,券商通常需要对债券发行公司进行详尽的事前尽职调查,结合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等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在此事件中,海通证券并未在尽职调查中发现华晨集团数据造假的情况,这也是其被罚的主要原因。
此外,华晨集团也曾有过大量违规事项,如未及时披露公司债券评级发生变化、未及时披露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未及时披露涉诉、仲裁情况等。
“华晨债”案属于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涉及违约金额巨大,在此事件中作为主承销商的海通证券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屡受处罚
2021年,海通证券总资产4714.26亿元,排名行业第7;营收219.91亿元,排名行业第5;净利润128.27亿元,排名行业第4。属于头部券商。
最近三年来,海通证券保代业务遭监管的次数众多,公司也频因内控合规问题遭罚。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公布的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C(处罚处分类),海通证券最近三年合计有18名保代遭监管,累计22次。
1月27日,由于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海通证券及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
3月28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对王行健、张恒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该文件显示,由海通证券保荐人王行健、张恒保荐的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6月10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因为境外子公司业务违规,海通证券被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时任业务分管副总任澎与合规总监王建业被监管谈话。
加上此次辽宁证监局的处罚,仅2022年来海通证券就已被监管部门处罚4次。
在今年以前,海通证券也屡次收到监管罚单,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违规由债券、IPO一路涉及至财务顾问业务。
2020年9月18日,证监会官网发布公告称,海通证券在保荐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天楹)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对中国天楹及其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标的金额占申请人净资产的比例计算错误,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等,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及相关责任人韩丽、金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2020年12月30日,证监会再度发布了对海通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曾军、周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调查,证监会发现海通证券在保荐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四方光电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
2021年9月8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因海通证券在开展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进行立案并调查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