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方面,提出20条政策举措。
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探索有利于数据安全保护、有效利用、合规流通的产权制度和市场体系,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制机制,促进形成与数字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
坚持共享共用,释放价值红利。合理降低市场主体获取数据的门槛,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形成依法规范、共享红利的发展模式。
同时,推动数据要素供给调整优化,提高数据要素供给数量和质量。建立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增强数据的可用、可信、可流通、可追溯水平。实现数据流通全过程动态管理,在合规流通使用中激活数据价值。
《意见》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形成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法治与行业自治协同、国内与国际统筹的数据要素治理结构。
《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要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推动建立企业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二是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要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
三是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要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
四是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要创新政府数据治理机制,压实企业的数据治理责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作用。
要把握数据要素治理的三个“着眼点”
1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文解读《意见》时指出,数据要素安全治理作为数据基础制度的四大组成部分之一,贯穿数据流通交易的各个环节,涉及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方方面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既有利于保障国家数据安全,也有利于维护企业、个人数字权益。可以说,只有建立健全安全可控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数据要素市场的高质量发展。长远来看,《意见》的出台,对于我国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国家发改委解读指出,要把握数据要素治理的三个“着眼点”。第一,数据安全是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的底线,要把打造安全可信数据要素市场环境,作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优先任务。《意见》从全流程治理与创新监管机制等方面入手,提出底线可守的数据要素安全治理制度。
监管方面,统筹各相关部门落实数据从产生、使用到流转全生命周期中各环节责任主体,强化分行业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完善追责机制等配套制度。
机制方面,在开展数据要素流通交易、跨境传输、争议解决等立法研究的基础上,建立数据流通交易负面清单制度,明确不能交易或严格限制交易的数据项,推动形成有规可循、安全可控的数据流通交易机制。
第二,发挥政府有序引导和规范发展的作用,一方面,严格规范数据安全相关各方的安全主体责任,在数据采集汇聚、加工处理、流通交易、共享利用各环节,参与主体均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要坚持“宽进严管”原则,在规范市场安全监管和秩序规范的基础上促进数据共享开放,推动提高数据流通效率,构建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打造有序发展的数据交易市场体系。
第三,对于探索性创新的领域建立容错机制,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既不能“管死”也不能“放开”。治理模式方面,《意见》鼓励和促进市场的新业态、新模式快速成长,形成包容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同时,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对各类交易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引导形成正向良性循环,配套建设数据交易争议仲裁机制,推动构建诚信、互信、可信的交易生态,提升数据交易效率。行业治理方面,强调树立企业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规范市场化行为,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打造公平开放、创新包容的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环境。
下好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的三步“先手棋”
国家发改委解读强调,合理强化安全监管规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是构建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
首先,要建立监管机制,创新政府数据治理思路。《意见》强调,建立数据要素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机制。
一是积极采取溯源存证、模型审查、可信计算监控等具有安全性、证明力、时效性的合规公证服务,充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健全算法审查机制,对算法的正确性、稳定性、应用合理性、数据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是建立健全风险威胁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安全信息共享,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营造规范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生态。
其次,要压实企业责任,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治理,加强企业自律意识,并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见》指出,数据登记及披露制度是一项数据透明机制,要求将数据载入指定正式记录,将数据来源、提供者、权利人、使用期限、使用次数、使用限制、安全等级、保密要求等作为事实确认下来,并赋予唯一标识,用以证明该数据的身份。通过建立数据登记及披露制度,能够有效提高数据流通效率,打破“数据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再次,强化多元协同,发挥社会力量协同治理。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合规评估、质量评估、资产评估、登记备案、智能撮合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引导互联网企业间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相关信用评价互通、互联、互认,推动平台企业对网络经营者违法行为实施联防联控。此外,还要加强数据交易标准建设,完善数据安全领域合规、安全审计、风险评估、质量评估等标准建设。
筑牢数据要素市场的三道“安全线”
国家发改委解读还指出,《意见》立足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针对数据流通交易中的确权难、监管难等问题,构筑起防范数据流通交易风险的三道“安全线”。
完善制度设计方面,解读强调,要推动完善适用于不同主体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明确不同类型数据的权责主体,完善数据不同场景的使用规则和法律法规,对于不适于流通交易的数据,制定完善的开放和保密准则。
同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安全标准规范和安全制度体系,制定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加强对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隐私与安全保护。
此外,还要完善平台类企业数据管理制度,制定平台企业在数据迁移、交易和处置等方面的制度规则,营造规范有序、包容审慎的数据要素生态体系。
鼓励多方协同方面,解读指出,政府应从完善法律法规、优化制度设计入手,通过媒体和社会组织对特定行业、产品和服务的数据安全治理状况实施社会监督,督促企业在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时提升数据安全意识,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数据标准及时提升数据安全防护能力。企业也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数据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日常管理、技术研发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走好数据安全治理的“最后一公里”。
强化技术创新方面,解读指出,要充分应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从隐私保护技术、安防监管方面进行化解。
一是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新型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有效管控数据计算价值使用的目的和方式,实现数据使用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监督相结合,保障数据使用的安全与合法,破解数据滥用、隐私泄露、用户歧视等问题。
二是改进提高监管技术和手段,依托大数据技术建立健全违法线索线上发现、流转、调查处理等机制,提升分析预警、线上执法、信息公示等监管能力。
三是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试点创新,以点带面提高数据交易流通安全保障能力。
责编:叶舒筠
校对:祝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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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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