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水利局联合印发《温州市节水奖励办法》。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单位,其中最高可获4万元奖励。《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温州市区。
二、奖励对象
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命名或通过复评的节水载体,包括——
全国水效领跑者;
浙江省节水标杆、浙江省节水宣传教育基地、浙江省节水型单位、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
温州市节水型单位、温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奖励的对象,其获得命名或通过复评的时间应在本办法发布实施之后。
二、有健全的节水管理规章制度,配备节水管理人员;其中节水宣传教育基地,需配备讲解人员,落实运维经费。
三、纳入计划(定额)用水管理的,近两年内无超计划(定额)用水。
四、同时符合各区(功能区)同类资金奖励政策的,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获得同一载体称号,仅允许申领一次创建奖励;一个复评周期内,只享受一次复评奖励。
六、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享受资金奖励。
四、奖励标准
全国水效领跑者,创成最高奖励4万元,通过复评奖励2万元。
浙江省节水标杆,创成最高奖励3万元,通过复评奖励1.5万元。
浙江省节水宣传教育基地,创成奖励3万元,通过复评奖励1.5万元。
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创成最高奖励3万元,通过复评奖励1.5万元。
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创成最高奖励1.5万元,通过复评奖励8千元。
温州市节水型单位,创成最高奖励2万元,通过复评奖励8千元。
温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创成最高奖励8千元,通过复评奖励4千元。
五、申请方式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6月30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奖励资金申请程序如有疑问详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电话:0577-88086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