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黄渤与山东鼎味康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布。
文书显示,原告黄渤诉称,鼎味康公司未经黄渤授权,擅自在其经营销售的“鼎味康”品牌日式小圆饼、小米煎饼、日式小黑饼等多款产品的外包装显著位置使用黄渤的肖像、姓名,且擅自使用黄渤肖像姓名制作物料分发给团购商、分销商等40多个主体,并附有“品牌代言人:黄渤”“著名影帝黄渤也爱的小零食”“黄渤代言小米煎饼”等文字进行宣传,侵犯了黄渤的肖像权、姓名权。
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显示,黄渤方曾向鼎味康公司寄送过律师函,但鼎味康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法院认为,鼎味康公司构成对黄渤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综合考虑黄渤的职业身份、代言酬劳、鼎味康公司的具体侵权情节、过错程度等,认为黄渤主张的100万元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鼎味康公司公开向黄渤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