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严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通告:
一、森林防火区: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日至10月10日止。
三、用火管理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野炊烧烤、烧灰积肥、火把照明、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枪械狩猎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因病虫鼠害除治等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要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要求做好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法律责任: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或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法用火行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部门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电话:41425648区林业局电话:41422327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