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5-0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汽车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和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提振大宗消费重点消费促进释放农村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精神,促进本市汽车消费,推动汽车消费提质升级,根据本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持续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若干措施》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汽车,同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符合要求的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燃油新车,可申请补贴。新购车辆应于2022年1月31日前到本市公安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报废或转出的燃油汽车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燃油客车,车辆产权必须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登记在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
报废是指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报废,并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的老旧汽车,车辆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标注的交车时间为准,交车时间必须是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
转出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老旧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取得有效的本市《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成转移登记手续。车辆转出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为准,开票日期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
燃油新车是指个人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营运性燃油客车,以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并到本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为准,开票日期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
车辆排放标准以生态环境部机动车达标信息公开查询结果和本市注册登记系统记载的排放标准为准。凡享受国三柴油车报废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次补贴政策。
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是指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汽车销售经营范围的企业,同时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和“车信盟”平台上备案,按照规定填报相关企业及销售信息。
二、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本次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的主体和补贴对象为车辆产权人。符合条件的车辆产权人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根据《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的政策规定,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相关失信信息记录。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各类税费欠缴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逃票信息;酒驾等信息;考试作弊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以及从事非法客运信息等。
符合条件的车辆产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至“车信盟”申请。对符合上述申领条件的车辆,经车辆产权人申请并通过审核后,可以享受每辆车2800元人民币的财政补贴。
本次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部门职责
市商务委负责本实施细则总体协调,受理并审核消费者申请;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本细则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市商务委报送的补贴申请人清单及补贴金额,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部门审核监督职责或提供可校验审核的信息数据,配合市商务委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工作。
四、补贴申请及审核流程
(一)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产权人可以通过“上海发布”、“上海商务”和“车信盟”等渠道,向市商务委提出补贴资金线上申请,并提交以下信息:
1.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证件类型;
2.申请人本人名下带有“银联”标识的上海本地开户的银行借记卡卡号,以及在该银行开户时预留的个人手机号码,手机号码应当真实有效且能正常接收信息。
3.完成报废或转出的老旧汽车的号牌号码(沪牌);
4.完成注册登记的新购车辆的号牌号码(沪牌);
5.上传完成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购车发票(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信息)。上述申请人实名认证后,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保持一致。
市商务委采取以下措施,方便个人消费者提起申请:
1. 委托“车信盟”开设线下办理渠道,开设咨询热线。
(电话号码:400-820-3152 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0-17:00)
2. 由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公布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3. 汽车销售企业与个人消费者通过“车信盟”在线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的,如经实名认证的,可提供申请人“一键申请补贴”便捷服务。
(二)审核
市商务委在受理申请后,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相关部门及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大数据信息,通过“车信盟”平台对申请材料相关信息进行初步比对、稽核,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经商务委审查后,给予审核通过,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可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后再次提出申请,必要时可提供书面补正材料。补充证明材料包括:
1.报废后新购车辆需提供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
2.转出后新购车辆需提供本市《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易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3.新购车辆的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除由于车辆信息不符合条件导致审核不通过之外,以下各情况审核也不予通过:信用审核不通过的;审核时新购车辆已经不在申请人名下的;审核时新购车辆转为营业性客车的;老旧车辆转出后又转回本市的车辆产权人名下的。
(三)异议复核
对材料补正后仍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市商务委将以短信方式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本人前往指定地点,现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车辆产权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带有“银联”标识的上海本地开户的银行卡和该卡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开卡证件信息必须与申请人申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3.旧车车牌号(沪牌);
4.新车车牌号(沪牌);
5.报废的老旧汽车需提供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
6.转出的老旧汽车需提供本市《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易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7.新购车辆的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合同》、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市商务委收到复核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经复核仍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再受理申请人申请。
(四)拨付
申请人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市商务委汇总后分批向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消费者信息及补贴金额。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节能减排资金的管理要求,对市商务委报送的补贴申请人清单及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商务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补贴资金拨付前,新购车辆产权已不在申请人名下的及新购车辆转营运的,申请人补贴资格将被收回,不再拨付补贴资金。
五、监督管理
市商务委会同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贴资金。
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享受本次补贴政策的新购车辆不能用于商业营运,签署承诺书。对将客车转出后又转回本人名下的,个人消费者应及时退回享受的补贴资金。
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企业、消费者本人或串通他人及企业等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未及时退回补贴资金的,应予以追回,并视情节将相关个人和企业失信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汽车销售企业、销售人员应全面准确的宣传补贴政策,不得以申请补贴为名,收取代办费用。不诚信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的,将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公开曝光。
六、其他事项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解释。如有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31日。
附件:1. 承诺书(汽车销售企业);2.承诺书(个人消费者)
附件1
承 诺 书
(汽车销售企业)
本公司郑重承诺:
1. 申请本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报信息中,涉及我公司提供的内容真实有效。
2. 涉及申请补贴的汽车销售交易为真实交易。
3.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公章):
联系电话:
2021年 月 日
附件2
承 诺 书
(个人消费者)
本人郑重承诺:
1. 本人申请本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报信息中,涉及本人提供的内容真实有效。
2. 涉及申请补贴的汽车销售交易为真实交易。
3. 本人享受本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所购新车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今后不会用于营运。确需变更注册为营运车辆的,将主动申报并退回享受的补贴资金。
4. 对将客车转出后又转回本市的,个人将主动申报并退回享受的补贴资金。
5.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身份证号:
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号:
联系电话: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