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唐山烧烤店打人案涉案人为何定为恶势力而不是涉黑组织?权威解读)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低端形态,都是打击重点。
在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发生80天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此案审查起诉情况的通报,将打人者陈某志等人的行为定性为“涉嫌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件”。
案发监控显示,几名嫌疑人将被害女子拖至店外继续施暴。监控视频截图
据检方通报,2012年以来,陈某志等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涉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11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政违法4起,逐渐形成了以陈某志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组织。
检察机关为什么将陈某志等8人定性为“恶势力组织”,而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央视记者在报道中提出了这个疑问,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春蕾给出了回应:
该恶势力组织在河北省唐山市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实施刑事犯罪案件11起、行政违法案件多起,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但其组织较为松散。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将陈某志等8人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这里的重点是“其组织较为松散”。那么,这就是对陈某志等8人定性为“恶”而非“黑”的最主要界线吗?
李春蕾副检察长提到的“‘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全称为: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2018年1月出台的。作为司法解释,《意见》在指导办案时比法律法规等有更强的针对性。
新京报记者查阅《意见》发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进行了司法界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关于“恶势力”,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2019年4月,两高两部又出台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恶势力”明确为:“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不过,上述文件表述,对普通公众来说似乎仍然不够清晰。具体来说,司法机关对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究竟怎么区别的?
在2019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回应。
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同点:都具有暴力性,都是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都具有逐利性,都是通过作恶斗狠达到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都具有组织性,都具备一定的组织形态;具有相类似的危害性,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通俗地讲,恶势力犯罪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低端形态,都是打击重点。
但在法律意义上,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所以不能对二者进行混同。
《刑法》第294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从重情节。
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组织程度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更稳定、结构更严密、人数更多、规则也更具体。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相对稳定的积极参加者,这三个层级比较明显,职责分工较为明确。
经济特征不同。不少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显的公司化运作的特征,相比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更大的经济实力,可以对某一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在一定地方实现垄断。
危害程度不同。是否在一定区域、行业形成了反社会秩序,实现了非法控制,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与否的决定性标志,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关键区别点。
姜伟当时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要防止两种倾向,既不能将恶势力犯罪“拔高”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降格”处理为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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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案被害人回应传言 主犯陈某志被讯问画面公开
8月26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打人案及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件,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这起案件自6月10日案发以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陈某志等犯罪嫌疑人通过怎样的犯罪手段进行了哪些违法犯罪活动?为何会被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组织?总台央视记者对此进行了独家采访。
这里就是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的涉案烧烤店,6月10日凌晨2点多,王某某等4名被害人相约来到这家烧烤店吃饭,此时,陈某志等人与四名外省人员因密谋实施赌博违法犯罪也来到店里聚餐饮酒。公共视频显示,2点40分左右,陈某志走近被害人王某某并进行骚扰。
视频截图
被害人 王某某:穿绿衣服男子就进来了,进来然后咱不知道上吧台说的什么,完了然后回来就摸我,然后我就不让,他就给我一电炮(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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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视频显示,在遭到拒绝与斥责之后,陈某志等人对4名被害人拳打脚踢并使用椅子、酒瓶击打。此后,陈某志等人又将被害人拖拽到烧烤店外的便道上继续殴打,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施暴,被害人跑进了烧烤店旁边的小巷子里。这条小巷长11.6米,宽7.3米,由于这里是公共视频的盲区,网上出现了多种传言。
记者:当被害人跑进烧烤店旁边的小巷子之后,6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追了进去,在这里面到底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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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苏凡:在巷子里陈某志等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后走出巷子。从第一个犯罪嫌疑人陈某亮进入巷子,至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沈某俊走出巷子,过程大约持续1分41秒。
记者:那当时在黑的过道里面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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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 王某某:好几个人殴打我们,打完说告诉我们不许报警,不许找人,否则就弄死我们,然后就跑了。
记者:网上还有流传你被车碾轧、追着轧,这个情况有吗?
被害人 王某某: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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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苏凡:经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并综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网传4名被害人在巷子里遭受性侵害,从楼上被扔下,被汽车碾轧等内容均为编造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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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案发之后,4名被害人由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其中,两名受伤较轻的被害人经医院检查无需留院治疗后自行离开;两名伤情较重的被害人住院接受治疗,7月1日出院。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为轻伤二级,李某、远某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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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副厅长 史贵中:唐山路北区某烧烤店打人案件发生以后,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高度重视,要求我们迅速查清全案,依法严惩犯罪。为了最大限度地排除可能存在的干扰因素,确保严格规范执法,查深查透犯罪事实,省公安厅依法指定廊坊公安机关异地管辖,并从全省抽调精干警力参与案件的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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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河北、江苏两地警方先后将陈某志等9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我们是专案组的民警,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2022年6月10日,你在什么地方?
犯罪嫌疑人 陈某志:我在老汉城烧烤店。
民警:老汉城烧烤店。
犯罪嫌疑人 陈某志:对。
民警:当时发生了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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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 陈某志:当时我们殴打几名女子了。
经过两个月的深挖彻查,专案组共收集固定证据材料3000余份,最终查明了陈某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全部事实。2022年8月11日,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2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志等28人11起刑事犯罪提起公诉,认定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打人案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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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陈某志等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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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经公安机关依法深入调查,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陈某志等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涉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11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政违法4起,逐渐形成了以陈某志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组织。该恶势力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调查发现,使用暴力威胁与伤害他人是陈某志恶势力组织惯用的违法犯罪手段。检察机关指控陈某志等人共实施3起非法拘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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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其中比较典型的一起发生在2015年的12月,陈某志因与商某凯因抵押车辆发生纠纷,2015年12月12日晚,陈某志得知商某凯在唐山市某小区后,指使刘某等人到该小区找到商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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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王刚:因为控制商某凯的时候,遭到商某凯的反抗,然后刘某等人用U型锁击打商某凯的头部,当时造成头部、面部全是鲜血。
刘某等犯罪嫌疑人强行将商某凯带至了陈某志指定的唐山市开平区某大院内,在这里陈某志等人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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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王刚:再后来犯罪嫌疑人在拘禁期间又将商某凯塞至了后备箱,对其实施控制,整个过程都体现了犯罪团伙的手段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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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早晨6点左右,被害人逃离了现场并于当日报警,这次非法拘禁造成商某凯三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头部至今仍留有当时遭到殴打留下的疤痕。
肆意使用暴力行凶作恶的陈某志恶势力组织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在唐山市路北区某停车场内,现在仍停放着三辆遭到过严重撞击的涉案车辆,这是陈某志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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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2012年9月21日0时许,陈某志、刘某等人与王某伟在唐山市路北区一酒店大堂内偶遇,双方发生争吵,后刘某打电话纠集在楼上的其他人下楼,陈某志指使他人殴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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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赵庆哲:在这个过程当中,陈某志纠集了一伙人,王某伟纠集了一伙人,双方持砍刀、匕首、镐把、消防斧等凶器互相地殴斗,在公共场所互相殴斗。
持械斗殴的两伙人在追打出酒店大堂之后,又开始驾车追逐互撞,继续缠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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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公安机关专案组民警 赵庆哲:当时的情况是,陈某志驾驶一辆他新买的奥迪车,王某伟驾驶了一辆路虎车,撞向了陈某志的奥迪车,这个时候陈某志的同伙又驾驶一辆现代车,又从后方冲撞王某伟的路虎车,三车相撞之后,他们的这些个同伙又全都下车之后,继续地殴斗,持械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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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陈某志等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所以检察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志等2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陈某志等人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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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为何将陈某志等8人定性为恶势力组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春蕾:该恶势力组织在河北省唐山市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实施刑事犯罪案件11起、行政违法案件多起,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但其组织较为松散。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将陈某志等8人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告知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严格依法公正办理该案,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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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案件涉及的失职失责及腐败问题,河北省纪委监委组织协调唐山、廊坊和衡水三地纪检监察机关展开严肃查处,深挖陈某志等恶势力组织背后的“保护伞”,现已对15名相关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其中对唐山市路北公安分局局长马爱军等8名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初步查出了违纪违法及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将继续深挖彻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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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副厅长 史贵中:这起案件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警务工作机制、执法办案水平、民警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可以说教训十分深刻,值得认真反思。对于公安机关内部极少数害群之马,我们将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坚决予以查处,绝不姑息。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查摆问题,健全制度规范,严格队伍管理,强化执法监督,持续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切实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平安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