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辞职被盐城工学院索要138万赔偿款,校方:我们出发点是好的

热点资讯2022-08-30 08:40:55佚名

博士辞职被盐城工学院索要138万赔偿款,校方:我们出发点是好的

2013年,为招聘简章中的房子、安家费和科研奖励政策等福利待遇心动,海外归来的博士刘老师等人决定入职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工学院。然而,入职后学校提供的过渡性居住房屋租金不断上涨、人才公寓无法兑现、科研奖金大打折扣……刘老师提出辞职,却被学校索要138万元赔偿款。


▲赔偿款明细 受访者供图

刘老师无法接受,于2019年7月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盐城工学院人事处一工作人员回应称,“学校当初承诺的时候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不给分房,要求青年教师搬离过渡房也不是学校单方面能决定的。”

5月8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法官万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法院已受理此案,此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过渡房租金上涨,人才公寓未能兑现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刘老师今年35岁,是毕业于国内某知名高校的博士,期间曾到美国高校进行交流学习。2012年9月回国开始找工作,看到盐城工学院2013年招聘简章中的房子、安家费和科研奖励政策等福利待遇心动不已,于是在2013年1月顺利入职盐城工学院。

据刘老师介绍,学校曾答应会把一期人才公寓分给他们,然而在他们报道时学校却说“你要早来一周就好了,房子上周刚刚分完”。学校当时给刘老师提供了过渡住房,也是人才引进政策中的待遇,每月收取425元租金,并承诺转年的二期人才公寓会分配给他们,对此他们表示接受。


▲盐城工学院2013年人才引进政策 图据学校官网

然而几个月后,房租翻倍,学校还通知他们房租以后每年将上涨30%。到了2015年,学校告知刘老师等人,第二期人才公寓需要按照工作年限分配,他们可以等待第三期人才公寓。“学校让我们提交申请,分房的时候博士的评分都在最后,很多退休的教师都分到了房子,有的领导在不同校区重复分房。”盐城工学院另一位教师表示。

同时,学校又因学生扩招,学生宿舍满负荷,要求青年教师尽快搬离过渡性住房,否则会影响职称评选和项目申报。红星新闻记者在盐城工学院的发布2013年人才引进政策中看到,服务期内,学校为博士提供精装修人才公寓居住或过渡房居住,其中刘老师等博士A类引进教师,在服务期满可长期居住过渡房。

而学校许诺的第三期人才公寓迟迟没有后文。“后来学校派律师和我们说,分房只是口头约定。”盐城工学院多位教师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了学校在招聘时,曾许诺给外地博士分配住房和过渡房,而后又因过渡房需给予学生居住,将他们赶走。

科研政策变更,奖励缩水

除了住房,经常变更的科研奖励政策也让很多老师感到气愤。2015年,学校为了申报硕士点,大力鼓励外地博士科研创新,并通过各种文件许诺博士高额奖励,新政策从2016年1月1日执行。

刘老师经学校指定的代理机构在2016年初自费30万元申请了5个国际专利,2017年5月后,刘老师的几项专利陆续在国外进行了公布授权,他向盐城工学院申请奖励,学校却不予以补助。

“申请专利的代理费本应由学校提供,但是学校让我们博士先垫付,如果专利成功授权,则将进行等额奖励。”在大会文件汇编中,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写明,“国际发明专利按照申请费等额奖励”。但是刘老师至今未收到这笔钱,同时学校还要求他替学校缴纳专利维护费用。


▲盐工发〔2017〕24号文件第十条:文件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受访者供图

学校的理由是,在2017年6月5日,学校出台新的科研奖励办法,即在盐工发〔2017〕24号文件,将科研奖励进行了缩减,授权国际发明专利从等额奖励变为1件2万元。令刘老师无法理解的是,他们2016年申请的专利,也得按照新的奖励办法执行。“相当于把之前一年半的科研经费都给克扣掉。”刘老师说。

刘老师就此问题咨询学校,盐城工学院科技产业处以文件是讨论稿为由,拒绝提供相应奖励。“我们拿这个讨论稿文件进行了宣传,但是最后没执行。”科技产业处副处长赵华回复刘老师。

“学校强制我们签署了自愿同意执行新政策文件,否则不给我们之前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钱。还将省里给予我的奖励也给克扣了。”刘老师说,2018年5月,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曾下达一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通知,在境外专利分配表中显示,江苏省对刘老师的6个发明进行每个3万元的补贴。

2016年2月入职的方老师同样也遇到了克扣科研经费的情况。“入职前学校给我看了一系列的科研奖励政策,入职后我在2016年申请了国家级项目,国家给予20万元的资助,校方按规定需要配套给予8万元资助,但是新政策下来之后这部分就克扣掉了。”

据盐工发〔2014〕78号文件显示:学校排名第一的国家级项目,按到账经费的40%配套给予经费支持。而2017年学校新的科研奖励办法中将这部分内容去掉了。

辞职被高校索赔138万元

据刘老师介绍,2013-2016年学校各个学院招聘的100多位博士都遇到待遇无法兑现的事情。“学校的失信导致各学院做科研比较好的一些老师选择了辞职。”

2018年10月30日,刘老师向学校提交了辞职信。但是学校不批准,如果想走算其违约,需按合同规定赔偿138万元。

在其聘用合同书中显示,如果不到8年服务期,要求调离或辞职均属违规行为,需要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引进待遇(含安家费、科研经费和培训费等),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这是一个单方面的违约协议,科研经费主要用来购买办公和科研等设备,学校不允许我把这些学校固定资产带走,并且要求我返还这些费用。”刘老师说。

然而即使与校方的合同到期了,学校依旧要求教师给予相关补偿。据方老师介绍,学校曾有多位教师合同到期了,但因在校期间评上了副教授、教授职位,学校认为需要增加服务年限,离职仍需进行赔付。“如果有老师想出国进修1年,那么服务年限也要增加3年,不签协议不让出国。回国之后想离开,给学校的赔偿需要翻倍。”另一位教师表示。红星新闻记者在教师与学校的聘用合同中并没有看到校内评级、出国会影响教师的服务年限等细则。

2018年底,多位教师向江苏省市民服务热线进行反馈,随后校方组织了人事处、总会计师办公室、学院领导对教师进行了现场回复。红星新闻记者在刘老师提供的现场会议录音中听到,总会计师办公室一名梁姓负责人承认了学校对教师进行过分房的口头约定,“学校确实答应给教师第一期,第二期人才公寓住房项目,但是第三期省政府不让继续建了,这是不可抗因素。”

“机械学院的一位教师在离职时,从法律合同上来说,对学校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但是最终也要赔偿26万元左右。目前教师如果想解除合同,基本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赔偿金额可以协商。”上述梁姓负责人说道。同时他表示,如若教师再向教育厅、纪委等部门反映问题,学校将提起诉讼。“启动司法程序有可能会拖你们两三年时间。”

2018年当方老师提出离职时,学校同样表示需要赔付50多万元违约金。随后方老师向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经调解,方老师赔偿学校1万余元费用。

2019年,刘老师先提起劳动仲裁,随后又向盐城市亭湖区法院起诉,法院于7月9号立案。5月8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法官万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法院已受理此案,此案将安排于近期进行开庭。

校方:当初承诺出发点是好的

5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以教师身份咨询盐城工学院人事处,一位工作人员称,出国和评职称增加服务年限是正常的。“如果出国交流了,学校提供了相应的资源和保障,其他老师也承担了相应的工作。所以教师回国,或者评上了副教授和教授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服务年限。”

上述工作人员介绍,虽然聘用合同上没有写明出国与评职称与服务年限相关,但是学校在评定之前会要求教师签订增加服务年限的协议。如果教师认为不公平,可以选择不签署相应的协议。“增加服务年限不仅是盐城工学院的规则,各个高校为了防止人才流失都这样做。”

而据刘老师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他在2016年2月参加副教授评级,9月他被评上了副教授职务,同年11月28日,学校要求他签订一个“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服务器履职合同”,在原有服务年限上增加6年的服务期,签署合同后才发给他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副教授证书。


▲青年教师租住房搬家通知

“学校当初承诺的时候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不给分房,要求青年教师搬离过渡房也不是学校单方面能决定的。”上述工作人员说,他也遇到了因为学生扩招占用宿舍,导致教师过渡房被收回的情况。“学校没房子给教师住没办法,学校也不能把学生赶出去住。”

5月8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致电盐城工学院宣传部,未获得回应。

律师:138万赔偿款,不合理不合法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盐城工学院用2017年的《科研奖励办法》对2016年学校教职工的行为进行约束管理,明显是违法的。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现的也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学校的内部管理规定,更应遵守此原则。

对于2014年《科研奖励办法》与2017年修正版《科研奖励办法》期间,学校2015年11月22日制定的于2016年1月1日生效实行的《科技学科大会文件汇编》(讨论稿)的效力问题,付建表示,在讨论稿制定日期与实施日期期间,学校没有发布新的文件对讨论稿予以修改,那么学校在主观上是对其讨论稿的生效时间是默认的,也就是2016年1月1日生效。

另外,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该讨论稿进行了公示且文件在附则部分规定了实施日期,那么教职工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讨论稿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对于刘老师辞职,学校索要138万元赔偿款,付建说,学校在招聘计划中允诺了丰厚的福利待遇,吸引教职工来学校任教。然后学校又滥用违约金条款,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教职工人才流动,签订合同后学校不交缓交社保,不予分房,科研奖励办法朝令夕改,被迫使得教职工陆续离职,学校在此是存在过错的,要求的巨额赔偿也有失公平。

《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培训,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训,而是专项技术培训。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学校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付建认为,138万元的赔偿款,不合理不合法。

审核、编辑: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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