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媒体报道时隐瞒了“毒死蜱”超标这一重要信息,有“刻意为之”之嫌。此外,榆林这起“芹菜案”已经经过司法审判程序
文 | 梁仕成
榆林“芹菜案”,自8月27日被央视新闻30分报道后,迅速上了热搜且这几天一直热度不减。
央视新闻30分报道称:“陕西榆林的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去年十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由于上述“第一手”报道中只提供了“售出5斤芹菜”“检验不合格”“罚款6.6万元”这些信息,至于究竟什么指标不合格报道中则只字未提,于是各大媒体随后跟进转发的标题都极具“抓眼球”效应,一下子榆林市市场监管部门就成了众矢之的,售卖不合格芹菜的罗某夫妇反倒成了被同情的对象。
但事实上,媒体的报道向社会公众隐瞒了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
本案中,罗某夫妇售卖的芹菜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毒死蜱实测值为0.11mg/kg,不符合GB27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毒死蜱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 mg/kg。
毒死蜱是一种什么东西呢?毒死蜱学名叫做氯吡硫磷,是一种杀虫剂,有毒性,对人体有比较大的害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明确,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毒死蜱等7种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
既然全面禁止,肯定有其原因。发表在《江苏预防医学》2013年7月的一篇医学论文,非常专业且详细地产出了毒死蜱这种东西对人体的危害。
简单来说,毒死蜱这种东西,将会导致急性或慢性中毒,可能导致畸形或影响儿童发育,曾经有个案报道,母体在妊娠的时候接触毒死蜱,然后导致了发育畸形,长期接触还可能致癌。
事实上,很多国家禁止毒死蜱的使用很大一部分依据就是担心影响儿童成长发育。
另外,它对人体神经系统也有毒作用,因此中毒之后会有一些症状,从长期来看,即是是低剂量的毒死蜱,倘若长期接触将会影响正常大脑认知功能,农药污染重的地区,老年痴呆这种神经性疾病也明显增强。
而且,根据动物实验研究反馈,低领组对毒死蜱更易感,儿童更容易受到影响,尤其是发育中大脑的认知功能。
正是因为危害非常大,不仅中国,世界各国都立法禁止毒死蜱在食品中的应用。
对人体危害这么大的东西,榆林罗某夫妇售卖的芹菜居然残留超标1倍多——这就是“毒芹菜”啊!
媒体报道时隐瞒“毒死蜱”这一重要信息,有“刻意为之”之嫌。
如上图所示,报道中不止一次出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画面,但偏偏就是没有见到“毒死蜱”的字样。
下面我们再看一下榆林市市场监管局今年发布的抽检信息:
以上截图来源于榆林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又有3家商户芹菜不合格,且又都是“毒死蜱”残留超标。
由此看来,在榆林,“毒芹菜”还很猖狂啊!
榆林市场监管局对这3户会咋处理呢?按照目前这个风向,对这3户肯定是要从轻发落的了。
但问题是,此前“重罚”都没能让毒芹菜销声匿迹,现在从轻发落了,一旦哪天毒芹菜在榆林泛滥成灾了,榆林人民吃到的毒芹菜越来越多了,榆林人民会答应吗?到了那个时候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会不会又要承担失职渎职责任呢?
有很多网民为罗某夫妇叫屈说即便芹菜不合格,也应该去追查源头,不应该让小菜店背锅。但问题是,正是因为榆林“芹菜案”罗某夫妇提供不出“源头”才被罚的啊!如果他们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就可以免予处罚了。
本案中,看似涉案“毒芹菜”仅区区7斤,那上游批发商购进了多少“毒芹菜”?种植环节又涉及多少“毒芹菜”?这些“毒芹菜”又有多少流向了餐桌?这一切的一切,都是因为罗某夫妇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而无法查实从而不能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啊!这样的商户,难道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
这样的商户被依法处罚,居然还引发了一边倒的同情,这难道与媒体隐瞒“毒死蜱”这一重要信息没有一定关系吗?
试想,如果媒体报到时没有隐瞒“毒死蜱”信息,标题写为《“毒死蜱”残留超标1倍多,榆林夫妇售卖5斤“毒芹菜”被罚6.6万元》,社会公众反应会如何?售卖“毒芹菜”的罗某夫妇还会被广泛同情吗?市场监管部门还会被一边倒的痛骂吗?老胡还会写出《榆林市监管部门对小商户下手太重了,与国家政策背道而驰》这样的章吗?
媒体报到时还隐瞒了另外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榆林这起“芹菜案”已经经过司法审判程序了。
2022年2月7日,榆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该处罚不服于2022年2月24日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诉称被告榆阳区市场监管局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判令免除或减轻对原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0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2)陕0802行初24号],该院认为本案处罚主体及程序并无违法情形,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在《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的范围内,幅度确定并无不当。原告对被诉行为的指摘无法律依据,起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由此对媒体和督查组的此番操作有以下几点疑问:
1、媒体报道时对法院的这份判决书为啥只字未提?既然已经经过法院判决了,那记者为啥不采访一下法官,让社会大众听听法官是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安全法》的?作为权威媒体,对法治事件不去采访一下法律界人士就匆匆下断言,这妥当吗?
2、对经过司法审判程序被法院维持的行政处罚决定,国务院督查组直接予以否定,这恰当吗?这是不是涉嫌干预司法啊?那法院是不是也得根据督查组“过罚不当”的认定意见主动把判决撤销啊?那这个案子市场监管部门下一步该咋处理——是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还是等着法院撤销判决后再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3、如果榆林这起轰动全国的“芹菜案”最终被撤销了,罗某夫妇的蔬菜粮油店被免罚或轻罚了,那全国其他地方以前办理的为数众多的类似“罚款5万元”的案件,该如何处理,是统一清退返还,还是另行研究制定其他的解决办法?
这些难题,全国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都在期待着“答案”啊!
如果国务院认为第十六督查组此次对榆林“芹菜案”过罚不当的定性准确的话,那么为在全国统一类似案件的执法尺度,避免舆情频发对政府形象造成“循环往复”的损害,那么建议国务院责成司法部将榆林“芹菜案”做成“指导性案例”,供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在执法实践中遵照执行,从“根儿上”使这一困扰基层市场监管执法的老大难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当然,如果国务院认为第十六督查组对榆林“芹菜案”定性不符合“四个最严”要求的话,那么国务院也应当对第十六督查组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毕竟,这个案件影响实在太大了,全国人民在关注,全国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更在密切关注着。究竟孰是孰非,此类案件以后究竟该如何查办,对这个问题,高层一定要有一个明确态度,再也不能拿一个“过罚相当”让基层执法人员再这样左右为难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