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2020年12月8日,天津市编制完成了《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依据,以及可以减免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情况进行了明确:
▶有行业用水定额的非生活用水户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无行业用水定额的非生活用水户按照近三年实际用水水平或相关规模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非生活用水户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水管突发爆裂和扑灭火灾用水的或相关规定应当减免的可以减免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另外,《办法》规定:非生活用水户超计划用水,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照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外,还应当收取加价水费,累进加价收费标准为:
▶超计划10%以下(含10%)的,按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10%至20%(含20%)的,按基本水价的2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20%至30%(含30%)的,按基本水价的3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30%至40%(含40%)的,按基本水价的5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40%以上(不含40%)的,按基本水价的10倍加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