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江苏的内地居民:
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在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的,须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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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江苏省的现役军人:
可以在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提醒: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暂不实行省内通办,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