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上海金山区征地补偿公告

热点资讯2022-03-25 10:40:11佚名

2021上海金山区征地补偿公告

  拟征地告知书

  沪金拟征地告〔2021〕第518号

  山阳镇向阳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根据项目沪金规划资源选预〔2021〕21号,金发改投〔2019〕1号,国家拟征收你村山阳镇向阳村第三、五村民小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上海市东至卫昌路,南至新庵港,西至渔江路,北至地块

  二、用途:道路广场用地(山阳镇C65地块核心区研兴路(渔江路-卫昌路)道路新建工程)

  三、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四、调查确认:本告知书发布后,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山阳镇向阳村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1年07月30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四)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五)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六)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联系人:肖峰 蒋婷婷 宋杰联系地址: 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金山大道1800号联系电话:67326081 57953126监督电话:57952955

  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7 月 20 日

  拟征地告知书

沪金拟征地告〔2021〕第517号

  金山区山阳镇向阳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项目沪金规划资源选预〔2021〕20号,金发改投〔2019〕1号 ,国家拟征收你村金山区山阳镇向阳村3、5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上海市金山区东至马桥港,南至浦卫公路,西至厂房,北至研荣路

  二、用途:道路广场用地(山阳镇C65地块核心区渔江路(浦卫公路—研荣路)道路新建工程)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四、调查确认:

  本告知书发布后,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金山区山阳镇向阳村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1年07月30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五)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六)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联系人:宋杰

  联系电话:57953126

  联系地址:金山大道1800号

  联系人:张翠英、凌玲、 陶黎琼

  联系电话:67326085

  联系地址:山阳镇海丰路506号

  监督电话:57952955

  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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