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 颜颖
又有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被罚!
日前,证监会官网更新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方正证券资管分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兼权益研究负责人孔某熠因违法买卖股票,被证监会开出罚单。
据调查,孔某熠使用其姨夫开立的个人账户,在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交易133只股票,累计交易额4557.43万元。但并未获得任何盈利,反而亏损1.33万元。也正因为此,最终证监会对其作出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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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万交易额亏1.33万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的禁令,已是证券行业最为知名的“规矩”,前中后台各个部门均需遵守。而对于投研人士来说,更需对该规则进行严格执行。不过,屡有从业者以身犯险。
为了避免监管调查,违规炒股者往往避免使用自己的账户及手机号码、银行卡等信息。据监管调查,孔某熠使用的是其姨夫刘某宁于2015年2月在财信证券湘潭韶山中路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开户所留手机号码则是他母亲的手机号码。
在资金来源方面,该账户从开户到最后交易日(2021年8月4日),共转入67.69万元。其中20万来自孔某熠的母亲,37.69万元来自孔某熠,另有10万元来自孔某熠某朋友的母亲。
对此,证监会综合孔某熠自认的下单手机号下单情况、相关当事人情况说明、银证转账流水等证据,认定孔某熠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控制使用“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相关盈利归属于孔某熠。
上述期间,该账户共交易“中信证券”“平安银行”等133只股票,累计买入成交2288.56万元,累计卖出成交2688.67万元,合计成交额为4557.43万元,累计亏损1.33万元。从成交数据来看,孔某熠的下单交易相对频繁。
证监会指出,孔某熠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通过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违反《证券法》关于从业人员不得持有、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由于交易未有盈利,最终证监会对孔某熠处以20万元罚款。
法条索引——
《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八年晋级研究总监
与罚款20万相比,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往往对职业生涯造成一定影响,更令人惋惜。
公开信息显示,孔某熠出生于1983年12月,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得金融工程硕士学位;于2012年7月加入某头部基金公司,历任国际投资部、投资研究部研究员。2018年1月,孔某熠加入民生证券证券投资部,任投资经理。
2020年3月,孔某熠加入方正证券资管分公司,任投资经理、权益研究总监。短短八年时间,即完成从研究员到权益研究总监的晋升之路。
在方正证券任职期间,孔某熠曾先后管理“方正证券金港湾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正证券金立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两只产品,均为公募化改造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2020年底,孔某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方正证券着手组建了一支具备成熟经验的投研队伍,引进了具备投资经验的研究带头人组建新的研究团队,对消费、科技、先进制造、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实现全覆盖,还从公募基金引进了历经多轮牛熊、具备10余年公募投研经验的投资带头人,以打造能创造有竞争力投资业绩、风格稳健、实战能力突出的投资体系。
2021年5月,方正证券发布基金经理变更公告,解聘孔某熠上述两只产品基金经理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彼时方正证券公告显示,离任后孔某熠仍继续在该公司从事权益研究工作。此时距离监管调查的账户最后交易日期(2021年8月4日),仅有两个多月的时间。
目前,孔某熠的证券从业信息在中证协官网上已不可查询。
年内多名从业者遭罚
今年以来,业内已有多起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遭罚,其中不乏从业年限较长、职位较高者,且交易金额动辄破亿,涉及违规形式也是五花八门。
例如,今年6月,上海证监局对海通资管前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刘某长达七年的违规炒股做出处罚。刘某累计交易金额146.82亿元,盈利5463.87万元,监管对其“没一罚一”合计1.09亿元,刷新近年来个人罚金记录。
今年5月,广东证监局对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周某新进行处罚。由于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趋同交易金额1.09亿元,最终被罚没合计632.6万元。
另外,今年7月,陕西证监局对时任中邮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周某虎违规炒股的行为进行处罚。引发关注的是,周某虎系通过本人账户、并使用本人手机下单操作,这在以往案例中并不常见。
同在今年7月,长江证券承销保荐从事投行业务的金某向朋友建议买入某“存在重组可能性”的股票,并由该朋友帮助自己买入部分该股票,被宁波证监局同样认定为构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没收其违法所得105万并罚款100万元。
有业内人士指出,将“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写入证券法,其主要重要考量因素是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性。证券从业人员可能掌握超出一般投资者能够了解的未公开信息,有可能存在利用业务优势、信息优势甚至内幕信息参与股票交易的情形。
而对于借用他人账户、手机号码等行为进行规避的,监管也会从手机IP、电脑IP、无线网络等多个方面进行排查。“常在河边走,从业人员还需避免湿鞋。”
编辑:乔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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