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周四,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央行声明称,《办法》目的是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办法》的发布与实施,有助于推动金融控股集团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金融控股公司参控股机构数量多、业务和组织架构复杂、金融活动体量大、关联性高,规范关联交易管理是加强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总体部署的重要一环。
《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运作,在做好自身管理的基础上,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并统一管理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
《办法》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明确禁止性行为,要求其设置关联交易限额;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和内部问责机制。同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措施安排。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协作,指导督促金融控股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促进金融控股集团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华尔街见闻注:《办法》全文参见此链接)
据媒体总结,《办法》内容重点是明确了金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为金控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并设置了过渡期: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键,也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方式。
此前,《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央行在2022年8月起草出台《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最终作为2023年的央行“1号令”正式发布。
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曾提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架构,本次正式发布的《办法》要求应当在央行“认可的期限内”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架构。
《办法》明确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应准确、全面、及时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推动金融控股集团规范开展关联交易。附属机构应积极配合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开展关联交易管理。
其中: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主体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所有附属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并计算关联交易金额。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按照交易金额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1)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或超过10亿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个关联方交易金额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5%以上或超过50亿元的交易;一个会计年度内金融控股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上述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2)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四十日内向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的交易类型、交易金额、限额管理情况、交易评估、分析评估报告等。
金融控股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管理、报告、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或者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人民银行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人民银行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采取限制经营活动等措施。
第一财经援引多位业内专家的分析称,《办法》对关联交易类型、禁止性行为、关联交易限额等方面进行了清晰界定,有助于推动金融控股集团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导致的风险传染,并提升监管效率: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近年来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一些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盲目进入金融业,甚至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对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监管空白,其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影响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仲量联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庞溟认为,这对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管理能力——尤其是涉及关联交易的管理体系、治理架构、政策制度、协议安排、内控机制、管理流程、职责划分等方面都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应予以充分重视、投入必要资源并做好必要的能力提升、合理的过渡安排。
“可预见的是,监管部门还将逐步出台针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并表管理、风险隔离、资本管理等各方面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与配套细则。”庞溟称。
公开资料显示,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方面,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先是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简称《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随后中国央行印发《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简称《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22年8月30日,央行就《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