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原则、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发放标准。按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列支渠道。按属地管理原则,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所需经费从院校所在设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公示、汇总上报及资金拨付(11月底前)
按照设区市人社局复核结果,各院校将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人员名单在本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要求,规范公开内容,对涉及毕业生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将学校正式公函(包括户名、开户行、账号等)、《福建省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统计表》书面上报设区市人社局。
各设区市人社局汇总辖区院校上报材料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各院校应在收到拨付资金后一周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并将拨付情况及时反馈人社部门。各设区市人社局应于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完成后一周内,将《各设区市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统计表》报送省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