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要求,加快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促进常州市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现就健全完善常州市养老服务项目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基本资格
经法人注册或民非登记,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满半年以上。
二、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
养老机构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
补贴对象
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兴办养老机构。
补贴条件:
养老机构投入运营满半年以上,可以申请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设置相关证照;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食品经营许可证;
(5)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多人间居室最多按6张床位纳入补贴范围,老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7)每张床位床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为准);
(8)设置床位数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
(9)无窗户、窗户面积小于80平方厘米的房间用作老年人居室的,其床位不纳入补贴范围。
补贴标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新建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以租赁用房举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的,且租期5年以上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2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工商登记,具有自建产权用房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2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租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的,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25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
补贴对象
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兴办养老机构。
补贴条件
(1)符合普通床位各项条件;
(2)新办的自建产权用房和新办的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3)连续六个月实际老年人入住率达50%以上;
(4)具备医用护理床且达到或超过总床位的50%;
(5)具备必要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设备;
(6)能提供全天候护理服务;
(7)医疗和护理人员(含医生、护士和持证养老护理员)与入住的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5;
(8)具备卫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护理院、医务室、护理站等);
(9)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应为医疗保险或长期护理险定点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对新办的自建产权用房且符合护理型养老机构条件的,每张床位累计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以上的新办养老机构,符合护理型养老机构条件的,每张护理型床位累计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工商登记,具有自建产权用房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累计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租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的,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累计给予2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护理型床位数的确定
(1)取得护理院(护理中心)资质的,以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的100%核定护理型床位数;
(2)取得护理站资质的,以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的90%核定为护理型床位数;
(3)取得医务室资质的,以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的80%核定为护理型床位数;
(4)提供场地开设医疗机构的,以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的70%核定为护理型床位数。
补贴办法
(1)未享受过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的养老机构,按核定的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余床位按普通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应补贴金额=核定护理型床位数*护理型床位补贴标准+(总床位数-核定护理型床位数)*普通型床位补贴标准
(2)已享受过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的养老机构,按核定的护理型床位数补差发放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
应补贴金额=核定护理型床位数*(护理型床位补贴标准-普通型床位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
补贴条件
综合运营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设置的相关证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备案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机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5)入住老人档案。包括入住服务合同、老年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紧急联系人或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和体检报告等;
(6)从与老年人签订入住服务合同的入住日期起计算,入住满一个月按月核算。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计算。
(7)年度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补贴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养老机构收住自理、介助(半护理)、介护(全护理)老人人数,基准运营补贴分别按每人每月80元、100元、120元的标准计算,工商登记的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基准运营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评定等级为一级至五级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在获得养老机构的等级有效期内,以自然年为时间段,分别享受基准运营补贴的1.1倍、1.2倍、1.3倍、1.4倍、1.5倍。
对于公办养老机构根据评定等级给予一次性奖补,三级、四级、五级机构分别奖补10万、20万、30万元。
为居住在本市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照护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标准要求的,给予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介助(半护理)、介护(全护理)床位,分别按每人每月每床180元和240元的标准补贴。
医疗机构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对产权销售型、使用权转让型、押金租赁型等养老建设项目,不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补贴
补贴范围
由社会力量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补贴标准
对2021年以后新建、改(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办投入运营半年以上,经验收评估符合3A、4A、5A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资质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经验收评估达到《常州市街道(乡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常州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6号)中的A类对象即无子女照顾的介助、介护低保老年人,无子女照顾60周岁市级以上劳模,70周岁归国华侨,孤老、独居老人及介助和介护的离休干部,9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五类对象,开展居家上门援助服务,按服务每户每年给予200元运营补贴。
四、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
在常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可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在职养老护理员。
补贴标准
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五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护理人员,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取得不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持有原养老护理员国家执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同等对应)的,一次性补贴实行就高享受原则,不重复补贴。获得高一级证书时,实行差额补贴。
从事养老护理员岗位入职奖补
补贴对象
持有高等院校、高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在常州市区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员岗位工作满5年且继续在养老护理员岗位工作的,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可不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
高等院校毕业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40000元、30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同时符合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入职奖补政策的人员,一次性补贴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补贴。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全市自愿参加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
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包括养老机构责任险和养老机构财产综合险,养老机构责任险保费依据上一年度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数核定,养老机构财产综合险保费根据实际参保的养老机构数量核定。补贴标准按照政府采购中标金额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
承接保险的机构确定
以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接养老机构综合保险的保险机构。
六、资金保障
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补贴,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由市区财政各半承担,其他辖市区自行承担。公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除溧阳市外,其他辖市区由市级财政统筹上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承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奖补,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由市、区财政各半承担,其他辖市区自行承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费,按政府采购中标金额,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由市级财政、市福彩公益金和养老机构自筹资金各按三分之一比例承担,其他辖市区自行承担。
七、申报流程
01申请。
养老机构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每年8月底前,向所在地的辖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各类补贴须要求提供详细申请材料。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由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情况,进行每月网上申报,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核合格后给予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需提供机构登记证明或批准证明、机构简介、规章制度、功能设施、服务记录清单等材料。
02受理及审定。
主城区民政部门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和现场验收,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经区级财政复核后,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联合审定。其他辖市区由各地自行受理审定。
八、罚则
01申请机构和个人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对已经拨付的补贴金予以追缴。
02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金视情予以追缴,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3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截留从业人员补贴,经查证属实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并暂停运营补贴发放。
04对以上违规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执行,《关于完善常州市养老服务项目补贴的通知》(常民养老〔2020〕24号)文件同时废止。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常州经开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补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