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区政府决定春节期间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潮南区两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
(1、汕头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潮南峡山站,地址:峡山街道练南村治涝电排站内,坐标:东经116°27′14″、北纬23°16′06″;
2、汕头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潮南子站,地址: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潮南分局新办公大楼 (嘉盛商贸城),坐标:东经116°24′24″、北纬23°15′11″)
半径2公里范围内(共涉及峡山街道东溪、华桥、练南、潮东、洋汾林、上西、东沟、西沟、桃溪、洋汾陈、义英等11个村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全区人民要倡导文明新风,响应政府号召,自觉抵制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
全区查禁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1年2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