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防海上疫情输入的通告
随着开渔到来,境外疫情海上输入风险陡增。为进一步织密筑牢境外疫情海上输入防线,强化沿海船舶监管,根据省、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出海人员报备管理。全市沿海渔业船舶和乡镇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必须于2022年8月15日前主动到当地村委会或镇政府如实报备船舶、船上作业人员和共同居住者信息,自觉服从属地疫情防控管理。
二、严格船舶定点停靠上下岸。全市公布定点上下岸渔港、岙口28个(),实行一港(岙)一工作专班和24小时值班服务,严格落实“两必检、两必清”要求(即:船舶进出港必检、岸线停靠必检,随船人员清楚、载运货物清楚)。所有船舶除防台避风等应急情况外,必须在各县(区、管委会)设立的定点渔港、岙口集中停靠,所有出海回港的渔船民要自觉从定点渔港、岙口上下岸,全程佩戴口罩,主动接受渔港、岙口值班人员登记核查和核酸检测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三、严格船舶进出港报备制度。所有出海作业船舶必须严格执行“三报备、三核实”制度,船舶出海前主动报备船舶信息、人员信息、进出港信息,回港时主动接受船民身份、健康码、行程码信息核实。船舶的船东在出海、回港前必须按规定提前向属地乡镇、村委会定人联船责任人以及通过手机APP进行报告,如实报告出海或回港船舶、船员、航线、航程、时间以及预约核酸检测等信息。
四、严格回港人员核酸筛查。所有出海回港上岸的渔船民必须自觉到定点上岸渔港、岙口设置的核酸采样点或到就近的核酸采样点进行核酸采样,严禁私自上岸并与岸上人员直接接触,严禁私自搭载其他人员上岸。乡镇船舶回港船民需经体温检测及一次核酸检测后方可登陆。渔业船舶回港船员不离港继续出海作业的,核酸检测后必须立即返回所在船舶,不得离港外出,除渔获物卸港销售和渔船补给外,非必要不与外人接触;须上岸离港的,要做到即到即检即走,在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前,必须居家不得外出,不得接触外人,并按要求严格执行回港后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五、严格落实海上作业规范制度。出海船舶应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海域,严禁前往相关海域实施违法捕捞作业或从事海上非法交易、非法加油、走私、偷私渡等违法犯罪活动;海上作业期间非必要不接触、不搭靠。渔船应严格落实编组生产,严禁接触境外人员和其他不明船只,如有接触境外船舶、人员的,进港前必须立即主动如实申报。
六、严格管控“三无”船舶。严禁驾驶乡镇船舶和“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出海从事非法捕捞、非法交易等活动,对查获的“三无”船舶将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七、严格船舶安全管控。所有船舶均应按规定安装使用北斗示位仪等定位终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或拆卸、破坏、干扰船舶的北斗示位仪等通讯导航设备,不得为“三无”船舶提供建造、维修等服务,严禁私自承接国际航行船舶的航修业务。
八、严格冰鲜渔货管理。全市企业、个体经营户或个人不得收购、加工、销售、转运、代冻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境外渔获物,不得为非法从事境外渔获物交易的船舶提供加冰、加油等服务。
九、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出海船舶应加强船舶环境消杀和卫生管理,备足口罩等防疫物资,主动做好船员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如有发现存在发热、咳嗽、乏力、腹泻、虚弱、呼吸困难等症状,或船舶经停中高风险地区港口码头的,应迅速向属地乡镇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船舶进港后需按要求停靠至指定区域,所有船员不得擅自离船,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接受管理。
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追究船主、船长、经营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走私、偷私渡、非法交易、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凡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将视情予以3-5万元的奖励,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莆田公安局110指挥中心),95110(莆田海警局),0594-2610868(莆田市海洋渔业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