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准管控入冀人员涉疫风险
(一)规范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管控措施。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原则上不入冀,特殊情况确需入冀的,要严格落实闭环管理,落地后严格落实隔离管控措施。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第1、2、3、5和7天核酸检测。对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 1、4和7天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7天集中隔离。
(二)规范低风险区入冀人员管控措施。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即低风险区)、陆地边境口岸城市旅居史人员,要提前向目的地社区(村)、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在第一落点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他地区来冀返冀人员无需报告。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人员,实行第一落点免费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对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人员入冀后,要纳入社区管理,进行健康监测,实施“三天两检”核酸检测措施。
(三)及时开展风险人员区域协查。收到外省市协查信息后,要快速进行排查管控,于接到协查信息后 24 小时内向疫情发生地反馈初步排查管控结果,形成信息闭环。各地要配强排查专班力量,采取多种渠道主动排查外省市中高风险区流入人员。
(四)规范入境来冀返冀人员管控措施。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地隔离管控时间为“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在第1、2、3、5、7、10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要加强远端管控、“点对点”接回。
(五)为入冀人员提供免费核酸检测服务。对无疫情风险地区入冀人员,不再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再实施落地核酸检测。对有意愿进行核酸检测的入冀人员,在第一落点提供免费服务,做到愿检尽检。
二、优化重点人群核酸检测
(六)明确每天1检的人群范围。与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包括跨境交通工具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口岸进口物品搬运人员,海关、移民管理部门直接接触入境人员和物品的一线人员),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务人员等,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七)明确每周2检的人群范围。环境人员密集、接触人员频繁、流动性强的从业人员(包括快递、外卖、酒店服务、装修装卸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商场超市和农集贸市场工作人员)以及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外的其他科室工作人员等,每周开展2次核酸检测。
(八)明确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核酸检测频次。与入境人员、进口冷链等货物及环境直接接触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要固定岗位,落实“X+7”管理措施。隔离期间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九)动态开展核酸筛查。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原则上不开展每周全员预防性核酸筛查。各地可根据本地疫情防控需要,动态调整定期核酸检测的重点人群范围及检测频次。
三、强化重点公共场所常态化防控
(十)严格落实重点公共场所防疫责任。各地要根据人员密集度、空间密闭性、聚集性疫情易发性等特点,建立重点公共场所清单台账,细分涉疫风险等级,公共场所内部要明确防疫责任人,属地要明确行业包联责任人。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公共场所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涉疫风险隐患。
(十一)严格落实重点公共场所开放条件。重点公共场所在严格执行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进入人员测温扫码验码、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强化个人防护等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方可正常开放;达不到通风换气等卫生防疫标准和要求的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暂不营业或开放。
四、加强哨点监测预警
(十二)发挥各级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所有发热患者和其他无发热的可疑患者、不明原因肺炎和住院患者中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所有新入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不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进行抗原检测。
(十三)强化各类药店监测预警作用。出现本土疫情后,辖区药店应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药物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将购药信息推送辖区街道(社区)纳入管理,及时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必要时可先开展一次抗原检测。
五、严格规范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
(十四)规范初筛阳性和病例报告。按照“逢阳必报、逢阳即报”原则,检测机构发现初筛阳性人员后,立即通知该人员落实就地隔离措施,在出具检测结果后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填报信息,并报告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初筛阳性人员信息不对外发布。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和确诊病例后,2小时内网络直报。
(十五)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一周内在同一学校、居民小区、工厂、自然村、医疗机构等范围内发现2例及以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要作为聚集性疫情,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十六)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发生疫情后,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应于5小时内发布疫情、风险区域等相关信息,疫情信息应以网络直报数据为准,不得晚于次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每日例行新闻发布会机制。
六、切实提高快速精准流调能力
(十七)充实市县流调人员队伍。各市县要加强公卫、公安、工信“三公”协同,足量配备流调队伍。每县(市、区)根据人口数核定常设流调队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支,每支5人(包括疾控、公安、基层干部等);以市为单位组建支援流调队伍,原则上核心力量不少于50人(公安不少于10人),增援力量不少于200人(公安不少于40人)。
(十八)完善流调协作机制。地市联防联控机制统筹所辖县区成立现场流调溯源专班,统筹指挥疫情现场流调溯源工作。发生本土疫情后,省级流调溯源专班立即派员赶赴疫情发生地,与当地现场流调溯源专班合并办公,建立信息报送和会商机制,及时向国家流调溯源专班报告疫情流调最新进展。加强跨区域联防联控,及时沟通协调,通报涉疫信息。
(十九)快速高效精准开展流调。一旦发生本土疫情,要迅速集结力量,坚持面对面流调、现场判定风险点,快速划定中、高风险区和低风险区。要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加强大数据比对,快速溯源,切断传播链条。
七、明确风险人员管控措施
(二十)明确密接、次密接人员管控。对流调出的密接人员,实施“7+3”管理,发生较大规模疫情时,可调整为“5+5”,在第1、2、3、5、7、10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流调出的次密接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于14岁及以下儿童等特殊密接人群,按规定可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并加强指导和管理。
(二十一)明确涉疫场所暴露人员管控。对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共同暴露于人员密集和密闭场所,感染风险较高的人员,采取“三天两检”措施,纳入社区管理,不实施隔离。
(二十二)精准实施解除隔离检测。密接、次密接解除隔离时,不再要求“双采双检”,要开展“人、物、环境”采样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方可解除集中隔离;如物品或环境核酸检测阳性,在排除隔离人员感染的可能后,方可解除集中隔离。
(二十三)规范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禁止外出,最好单独居住,不能单独居住者,共同居住者或陪护人员一并遵守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要求。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尽量保持相对独立、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八、科学划定风险区域
(二十四)规范风险区划定流程。县(市、区)发生疫情后,地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迅即组织专家研判疫情传播风险,对存在传播风险的,要迅速划定和公布高、中、低风险区;经研判无社区传播风险的,可不划定风险区。确需实施全县封控管理的,由省总指挥部组织专家研判决定。
(二十五)严格高、中、低风险区管控。高风险区为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执行“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措施;中风险区为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停留和活动一定时间,且可能具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执行“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等措施;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内的其他区域为低风险区,执行“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等措施。中高风险区人员原则上不流出;低风险区人员确需出行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一旦发现风险人员流出本地,要在 2 小时内通过国家疫情防控管理平台或函件向流入地发出协查单。
(二十六)规范风险区降级标准。高风险区连续7天无新增感染者可降为中风险区,再连续3天无新增感染者可降为低风险区;中风险区连续7天无新增感染者可降为低风险区;所有中、高风险区解除后,县(市、区)全域实施常态化防控措施。
九、规范组织实施疫情处置期间检测
(二十七)优化区域核酸检测方式。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省会城市中的疫情所在区,一般城市中的疫情所在市的城区,农村地区的疫情涉及的自然村、涉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及所在县城,每日开展一次区域核酸检测,连续3次无社会面感染者后,间隔3天再开展一次,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在流调研判基础上,可划定一定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原则上每日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
(二十八)明确风险区核酸检测要求。中、高风险区在实施封管控后前3天连续开展3次检测,第1天和第3天完成两次全员核酸检测,第2天开展1次抗原检测,后续检测频次可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除封管控前24小时内,应完成一次区域内全员核酸检测。
(二十九)明确涉疫重点场所核酸检测方式。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疫情后,对轨迹涉及的重点场所,快速完成一轮全员核酸筛查,后续可每天至少20%的抽样核酸检测或按照辖区核酸检测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三十)补充运用抗原检测。出现本土疫情后,在区域核酸检测能力不足时,可采用抗原检测作为补充。中、高风险区在实施封管控后,对曾发现阳性感染者的楼宇、院落可先行抗原检测,阴性后再有序进行核酸检测。
十、安全转运风险人员
(三十一)明确阳性感染者转运方式。转运阳性感染者时原则上用救护车,尽可能使用负压救护车。发热人员转运参照阳性感染者执行。
(三十二)明确密切接触者转运方式。密切接触者要在8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使用大巴车等专用车辆时,要严格做到驾驶室与车厢物理分离,坚决杜绝将核酸阳性人员与密接人员共同转运。入境人员参照密接执行。
十一、规范开展救治和出院管理
(三十三)分类实施收治。确诊病例中轻症转至方舱医院诊治,其他分型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无症状感染者转至方舱医院集中隔离观察。
(三十四)明确出院(舱)管理。无症状感染者在方舱医院进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第6天和第7天采集鼻咽拭子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如2次核酸检测N基因和ORF基因Ct值均≥35(界限值为40),或检测阴性(界限值低于35),可解除在方舱医院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出院时不再进行双采双检,实行单采单检。如不符合条件,则继续在方舱医院集中隔离至满足出院标准。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出院(舱)后均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
(三十五)规范管理出院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一是如未出现任何症状且Ct值≥35,不再进行管理和判定密接;如Ct值<35,按有传播风险的感染者管理,判定密接,无需判定次密接。二是如出现发热、咳嗽等临床症状,或CT影像学显示肺部病变加重,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核酸检测Ct值≥35的,无需对其密接进行追踪和管控;核酸检测Ct值<35的,应判定和管控与其共同居住、共同工作等接触频繁的密接,无需判定次密接。
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防控方案(第九版)》的各项要求,立即按要求调整相关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层层加码现象。此前我省印发的疫情防控政策措施与《防控方案(第九版)》不符的,均按照《防控方案(第九版)》和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