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产品被保险人为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已缴费且在保状态的参保人(含城镇职工、城乡居民)。
2.无投保年龄限制。
3.本产品投保人如非被保险人本人时,被保险人须为投保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如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投保人必须是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4.同一保险期间内,本产品同一被保险人仅限购买一份,超出部分无效。
5.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为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
6.等待期:本产品无等待期。
7.续保: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年,非保证续保。
8.参保人可在2022年11月20日(含)前申请撤单,所支付保费不计利息全额退回。
9.退保: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申请终止保障,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申请之日起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产品承保公司向参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对应的未满期保费。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产品承保公司不退还保费。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费用比例)×(1-经过日数/36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费用比例=0%。
10. 本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1. 关于医院或药店范围的约定
(1)责任一、责任二: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港澳台地区)。
(2)责任三: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惠绵保特药药房清单》中指定药店。
12.理算顺序
理算顺序在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进入惠绵保。
13.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的约定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使用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报销后符合本产品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均纳入保障范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未使用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绵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进行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变更的约定
保险期间内,由于工作等原因,被保险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从绵阳市转至其他城市的,被保险人在当前参保年度中发生的在本产品约定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经转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可向我司申请理赔,申请时须提供该被保险人购买本产品时是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
15.本产品具体保障方案等信息以购买成功后生成的个人电子参保凭证为准,保险公司保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解释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