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察体制改革的工作需要,经泊头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纪委监察委选派纪检监察辅助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制定方案如下:
一、岗位
纪检监察辅助人员3名。
二、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未参与邪教组织和其他非法活动组织;
2. 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泊头市自收自支编制人员(不包括卫生系统);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3.年龄为1982年7月1日后出生;
4.因从事办案辅助工作,经常加班、外出,岗位要求男性;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纪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3、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4、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三、岗位职责
3名纪检监察辅助人员,协助纪检监察干部做好审查调查及综合科室的辅助工作。
四、流程
(一)报名
1.时间与方式。2022年9月23日——9月25日通过发邮箱的方式(syk8185126@163.cn) 报名。报名成功则回复“通过”字样。
2.程序。凡报名通过的人员务必于2022年9月27日带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认证部门的认证报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本人所在单位推荐信,工作经历和年度考核证明等材料到人社局(205)室提交。
联系电话:0317-8185126
(二)考试
面试。满分100分,重点考核应试者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及综合素质。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时当场公布。
(三)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最新标准规定执行,费用由考生自付。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照考生总成绩递补。
(四)政审
体检合格者参加政审。因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减少招录名额,不再递补。
(五)公示
拟选派人员名单将在泊头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
(六)人员管理
经公示合格的人员,可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接受岗前培训,试用期考核合格的,正式选派为纪检监察辅助人员。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回原单位工作。选派期间,选派人员人事关系和编制仍在原单位不动,工资由财政在原单位全额保证。待纪委监察委招录公务员满足工作需要后再回原单位工作。
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回原单位工作的,以及选派期间未经市政府批准回原单位工作的,按原单位自收自支编制、工资福利待遇。
五、招聘纪律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证件审核、面试、体检、政审的,均视为自动放弃选派资格。所持证件(及填报信息)应真实、有效,资格审核贯穿选派工作全过程,在公开选派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立即取消选派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考生在报考阶段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六、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选派纪检监查辅助人员工作的领导,确保选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成立泊头市选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并对选派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及保密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社局),负责公开选派工作的协调指导,面试环节人社局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