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费管理规定
上海民办中小学应建立退费制度,学生退(转、休)学时,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按学期计算,开学前申请退(转、休)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开学后上课时间不满学期三分之一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三分之二;
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收费管理
民办中小学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对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区人民政府应不予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
注意:
上述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
注:信息来自上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