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年假和婚假是两种假,不冲突。
另外,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22号)作出以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内容
(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八)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