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彭于晏与杭州衡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吉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白小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彭于晏诉称,三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轻刻纤生”品牌饮品、压片糖果等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图及姓名,并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小红书等各大平台擅自大量使用原告姓名及多张肖像图推广,令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与“轻刻纤生”品牌存在代言或者合作关系,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被告白小仙公司辩称,其与广州白月策划有限公司、郑州华裕星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可以使用原告肖像照片,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合同主要内容是上述两公司向白小仙公司提供《仙剑奇侠传》的音像制品作为随机赠品碟宣传之用,并没有就使用原告肖像照片和姓名进行约定,且合同签订主体亦与原告无关;白小仙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两公司经授权取得了原告肖像照片的使用权及转授权。综上,白小仙公司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杭州衡美公司、浙江吉美公司仅为产品代工生产方和包装印制方,无共同侵权故意。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白小仙公司删除侵权内容、销毁相关产品包装,向彭于晏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