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消息,天眼查App显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龙化成”)近日新增被执行信息,被执行总金额为35.504万元,执行法院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该笔执行的关联案件为康龙化成与其前员工刘某的劳动争议案件。
裁判文书网显示,刘某于2019年1月11日入职康龙化成,任执行副总裁助理,工资标准为每月5.8万元;康龙化成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截止期限2022年1月10日。2021年7月13日,康龙化成向刘某送达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康龙化成以口头形式向刘某告知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据康龙化成,该理由为刘某“存在擅离职守情况、不能胜任工作”,而刘某表示,该理由为“不符合公司企业文化”。
2021年9月15日,刘某到京开劳人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康龙化成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万余元,向其支付2019年1月11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共计24天)工资24.6万余元。京开劳人仲委裁决,康龙化成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7万余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9.06万余元。康龙化成与刘某均不同意上述裁决,双方均诉至法院。
康龙化成主张,按照其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年假的有效期为一年...当年度年假可延至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使用,逾期未使用年假做清零处理;年假可以冲减病、事假”,故即便刘某在2019年度存在年休假,该年休假亦已过期。另,刘某在2019年有22天的考勤异常,在2020年有17天的考勤异常,在2021年有1天考勤异常,上述考勤异常均应按照事假对待,而康龙化成并未扣发刘某工资,故上述考勤异常已用于冲抵刘某年休假,故康龙化成无需向刘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认为,康龙化成对刘某在2019年的年休假所设的休假期限,违反行政法规关于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的规定;同时,即便刘某在2020年度仍未休2019年度的年休假,康龙化成亦无权单方排除刘某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权利。其次,康龙化成未告知刘某将所谓的“考勤异常”的工作日用于冲抵年休假,该做法违反行政法规关于年休假安排应“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规定,不应产生安排刘某休年休假的法律效果。据此,康龙化成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向刘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一审裁定,康龙化成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7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8万元。(文|《财经天下》周刊 刘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