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于2020年11月1日起,将本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平均降低0.11元,其中,一档用气由2.61元降低至2.50元。在降低价格基础上同步提高独立采暖用气各档基础气量。
(一)居民生活用气
一档用气(0-300立方米),由2.61元降低至2.50元,降低0.11元;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二档用气(301-600立方米)按照一档用气价格的1.2倍安排,由3.14元降低至3.00元,降低0.14元;三档用气(600立方米以上)按照一档用气的1.5倍安排,由3.93元降低至3.75元,降低0.18元。
(二)独立采暖用气
考虑2018年实施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轨上调销售价格时,独立采暖一档用气没有调整,且低于拟安排的居民生活用气一档用气价格,此次不作进一步下调,仍按2.40元安排;二、三档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用气相应档位价格安排,分别为3.00元、3.75元。
考虑我市冬季供暖时间延长等因素,参考北京等周边城市独立采暖用气价格政策,同步提高独立采暖用气基础气量。其中:一档气量从900立方米以下调整为1500立方米以下,二档气量由901-1400立方米调整为1501-2500立方米,三档气量由1400立方米以上调整为2500立方米以上。
(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不实行阶梯价格,按降低0.11元安排,由2.64元降低至2.53元。
(四)煤改气冬季采暖用气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2020年至2023年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津发改规〔2020〕2号),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按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独立采暖一档用气销售价格安排,即2.40元。
(五)执行时间
上述方案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