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复同意,省政府下发通知,决定从2023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此次调整是我省自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11次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对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办好这件民生实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始终坚持适时适度、量力而行的调整原则,准确把握最低工资制度的功能定位,以保证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为前提,结合省情实际,综合考虑我省近年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变动情况,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对企业的影响,统筹兼顾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需要,比照周边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地区的调整情况,在会同有关部门多次开展专项调研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了我省最低工资调整评估报告及调整建议,为进一步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功能,维护低收入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