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时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正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一项特别议程是听取关于提请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的议案说明。此前,针对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获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为其涉国安案件抗辩一事,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进行释法,即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能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由于此案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案件,香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普遍期待通过人大释法息纷止争,澄清立法原意,堵上国安案件泄密与外部干预的制度漏洞。
黎智英 资料图
本次审理中,黎智英的其中一项罪名是涉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涉及复杂涉外的证据及重大的国安利益。由于该案是首宗国安法案件申请聘用海外大律师来港代表被告抗辩,在香港法律上存在一定模糊之处,以至于出现黎智英及其团伙聘用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外国律师,参与“勾结外国势力罪”抗辩的这种近乎荒诞的事。在2019年“修例风波”中,黎智英勾结英美等外部势力扮演了什么角色,大家都知道。这也是为什么香港特区社会各界特别是坚定的爱国爱港人士和法律界正义人士对此表示了强烈愤慨和猛烈批评。
在这种情况下,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香港国安法行使解释权,不仅是行使香港国安法赋予行政长官的法律职权,更是积极履行宪制责任之所在,充分体现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作为香港“当家人”和“第一责任人”的担当。需要指出的是,这并非是专门为黎智英案所提出的释法请求,而是如何厘清这一案件当前出现的法律盲区,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对此做出清晰化的权威说明。释法将成为未来处理同类案件的规范依据,避免相关争议反复出现。
黎智英获准聘用的英国御用大律师
由于香港国安法是一部新法,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条文理解与细则上的模糊地带,这很正常。事实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不需要与时俱进地发展,在实践中对法律进行完善和补充是人类法治进程的常态与经验。然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就此作出决定之时,一些美西方舆论就再次迫不及待地跳出来,宣称释法将破坏香港自治和司法独立,影响黎智英案的“公平审讯”。他们就差没把心里话直接说出来了:只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曾宣称“为美国而战”的黎智英被无罪释放,香港才是“自治”的,司法才是“独立”的,审讯才是“公平”的。
再看看这些“洋大人”们此前是怎么说的吧。去年香港律政司就黎智英等九人涉及的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案,原本打算聘用英国大律师大卫·佩里为主控官。这本是一起涉嫌违反公共秩序的控诉,不属于国安案件,然而一众英国政客却为之跳脚,认为佩里“应该为辩方服务,而不是为控方服务”,并指责这一做法“不符合英国规定”。前英国外交大臣拉布对佩里发起了人身攻击,称他“非常唯利是图”,前司法大臣范克林则公然宣称,“佩里必须退出,其不可能在维持角色的同时又符合英国价值”。一句“符合英国价值”,道出了那些为香港“司法独立”操碎了心的反华势力的心声,那就是香港的司法实践得符合英国的政治利益。
英国大律师大卫·佩里
从这个角度来看,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及基本法框架下的司法独立,恰恰要排除外部势力的干扰,确保中国法律说了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5次释法的过程中,一些外部势力都试图在香港社会内部制造争论,抹黑香港法治和“一国两制”,甚至给香港法治制造溃疡。然而事实证明,5次释法都发挥了息纷止争的作用,及时为香港法治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漏洞打好补丁。释法所体现的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关系的良性互动,本来就是“一国两制”实践过程中的应有之义,这是自然而然、水到渠成的过程。
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香港社会实现了由乱到治,正在进入由治及兴的全新阶段。我们相信,随着香港国安法的不断完善,香港社会的良政善治也将不断巩固提升。至于黎智英团伙为何非要聘用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英国律师,显然不是因为香港律师界无人,这是在给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出难题,幻想逃避应有惩治,并借机制造出一个争议话题向境外势力展示自己最后的“价值”。但他的这种图谋妄想不可能得逞,美西方政客左右不了香港特区内部事务,他们也无权过问香港特区治理过程的任何法治实践,只有中国法律是最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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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李家超连夜提请全国人大释法 有8点考虑和关注
今天(29日)上午,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出席行政会议前见记者时,谈及就黎智英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国安法相关议题。
李家超表示,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获高等法院批准以项目认许方式,为被控“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罪行的黎智英辩护。他昨晚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律政司今日会申请押后黎智英案件审讯,认为中央高度重视事件。
资料图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违反香港国安法,被控“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罪行,法庭早前批准黎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到港为他辩护,律政司几经上诉直至向特区终审法院直接申请上诉许可,昨日终院拒绝了律政司的申请。香港各界高度关注,法庭的裁决是否符合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精神,会否导致国家安全风险。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随即表明,就香港国安法向中央政府提交报告,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就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释。
李家超特别表明,在现行的制度下,香港特区没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因其国家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不受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施压、胁迫或操控;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会遵从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三条有关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私隐的保密规定。他指出,“基于这些潜在风险,容许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参与处理国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李家超建议提请释法厘清的问题
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李家超建议提请释法的八点考虑和关注:
◆香港国安法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而制定的全国性法律。
◆香港国安法相对香港特区本地法例有凌驾性。
◆国家安全风险复杂多变,防范危害国家安全工作绝不容易。
◆外国及境外势力对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持有敌视态度,干预香港事务未有停止。
◆香港国安法多条条文均要求香港特区有关机关履行责任,有效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香港特区没有有效方法可以:排除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因其国家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确保其不受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施压、胁迫或操控;确保其会遵从香港国安法的保密规定。基于这些潜在风险,容许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参与处理国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香港居民有选择律师的权利,是指可从在香港拥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中挑选自己的律师。
◆作为行政长官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按香港国安法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香港市民有权选择香港律师
在被记者问到今次提请释法会否损害市民选择律师的权利,以及外籍法官处理国安案件是否有问题时,李家超重申,香港居民有选择律师的权利,根据本地案例说明,是指可从在香港拥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中挑选自己的律师,而不是没有上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
他又强调,今次争议仅针对从海外到港、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而香港特区的法官的任命是有推荐和被任命的制度,亦须要经过品格审查,香港国安法中亦有指定法官的制度,确保国安法能顺利运作,所以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有足够人才处理国安法案件
图源:深圳卫视直新闻摄影记者杨振华
今天(29日)上午11点左右,香港大律师公会举行记者会回应相关话题时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香港国安法释法,期望将来审慎行使,而条文有不明确之处,日后可由香港法庭厘清。
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表示,香港国安法是相对较新订立的法例,公会希望国安法条文尚有不明确之处,将来可由香港法庭厘清。藉国安法第65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有关权力应当审慎地行使。公会坚信香港法院及法律界将会继续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责任,维持法治及保障司法独立。
大律师公会还表示,香港有足够人才处理国安法案件。
资料图
汤家骅:人大常委会有立法解释权 不应与香港司法审判权混为一谈
香港特区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今日(29日)出席香港电台节目时表示,今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有别于之前5次,是就立法方面的问题作出解释,而不是与宪法、基本法有关。因为香港国安法并非宪制文件而是全国性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根据国家法律制度,人大常委会有立法解释权,以作补充或解释法律内容,因此今次释法与之前的有很大分别。
汤家骅又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是立法解释权,在大陆法国家很普遍。终审法院行使的是香港司法审判权,两者有明显分别,行使权力时应互相配合,不应混为一谈,亦不应视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终审法院之外的上诉法庭,因为两个行使权力的基础不同。
图源:香港电台
汤家骅说,过去曾发生过英国政府干预香港司法体制的事件,因此香港处理国安法案件时要小心些,是可以理解。
汤家骅在节目中还提到英国御用大律师David Perry,去年曾应律政司聘请准备到港,就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人士涉及的非法集结案担任检控官。汤家骅说,当时因英国政府施加极大压力,指对方如果到港处理审判是为香港涂脂抹粉,最终对方请辞。
汤家骅说,外国的专业大律师也会抵不住政治压力,今次有另一位御用大律师到港,会否因英国政府敌对中国的态度或受英国舆论影响,做出违反国安法行为,或作出不符国安法的要求,对于一些人有此怀疑是可以理解。
汤家骅又提到,李家超提出厘清无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是否可以参与国家安全案件很重要,因为香港的执业律师,必须是大律师公会或律师会的成员,受相关专业团体监管。如果有成员办案时违反国安法或不符专业水平,相关团体可跟进或作出惩处。但如果海外来的大律师出现问题,完成官司后便离港,一旦出现问题则无从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