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现行《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30个工作日内,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到签发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非新生儿母亲申领,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申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超过30个工作日的,需提供助产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超过一年及以上的,需提供具有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公告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非新生儿母亲申领,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申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