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火期
2022年10月1日—2022年10月31日
森林禁火区
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50米的范围(含林区生态公墓、墓地等)。
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三)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四)造林炼山、烧灰积肥、焚烧板栗树叶、烧炭、烧田间地头杂草等;
(五)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等。
其他事项
1、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公民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2、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应急等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防(禁)火、护林员队伍,加大对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凡违反本禁令的个人和单位,由公安机关或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882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