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公布《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99号建议的答复》,对杨元庆代表提出的关于充分保障女性高质量就业的建议进行答复:
国家建立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是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住院分娩、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二是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作为其替代性工资收入。实践证明,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对于未就业女性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居民医保享受相关待遇。
生育保险现行筹资机制通过发挥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作用,将单个用人单位因雇佣女职工生育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在全体用人单位间分担,降低用人单位成本,减轻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在制度实践中,参保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率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用人单位雇佣和招录职工,无论男女都应为其缴费参加生育保险。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国家2019年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对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基金共济能力进一步增强,管理综合效能进一步提升。截至2021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23752万人,是2012年参保人数的1.54倍,人均生育待遇支出22261元,较好的保障了女职工的生育权益。
您提出的充分保障女性高质量就业的建议针对性强,对我们工作有一定参考价值。关于拓宽生育保险筹资渠道问题,总体看,目前国家对生育保险的筹资政策是明确的,有效支撑了生育保险政策稳定运行和保障功能充分发挥。关于有关生育假期待遇问题,从国际情况看,我国98天的产假已经达到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目前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外的假期设置差距较大,时长不一,功能定位不甚清晰,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有必要在国家层面予以统筹研究,推进统一规范,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各类生育假的成本分担机制,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女性平等就业。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相关工作要求,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切实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支持妇女平等就业,更好保障妇女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