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委网信办、海安市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网络传播秩序的通告
为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持续净化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网络传播秩序,通告如下:
一、积极传播网络正能量。
鼓励各网站、客户端、公众账号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知识,引导广大网民正确认识疫情,合理做好自身防护,争做网络正能量的传播者。
二、提高网络信息甄别能力。
全市广大网民要对互联网传播的涉疫信息仔细甄别、理智分析,对没有正规来源的文字、视频等涉疫信息,不得擅自在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上传播。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发现谣言及时举报。对已发布或转发的来源不明、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要及时删除,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三、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全市广大网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网络非法活动,对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以及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通过网站、客户端以及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制作、复制、转发攻击、诋毁国家当前疫情防控政策、方针的不良言论。
(二)传播各级党委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之外的虚假疫情信息。
(三)上传、转发、传播扩散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散布谣言,歪曲事实或片面放大事实,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四)篡改权威部门和官方媒体发布信息的标题和内容。
(五)发布、传播、评论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不符,容易误导公众的视频、音频、图文等信息。
(六)发布非官方公布的物资保供信息,扰乱市场供应秩序。
(七)擅自发布、传播、泄露非公开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信息资料。
(八)收集、转载、泄露涉疫个人隐私,对医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和密接核查对象等进行网络暴力伤害。
(九)“蹭热点”跟风炒作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
(十)其他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扰乱疫情防控期间网络传播秩序的组织和个人,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疫情面前没有“局外人”,广大网民要遵纪守法、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制造、不散布谣言,同心助力,共抗疫情。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携手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保障有序社会环境。海安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13-81868272海安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海安市委网信办海安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