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区域或部位将张贴禁燃标识,请群众燃放烟花爆竹时自觉遵守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得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7、商场、超市、影(剧)院、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8、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高层建筑物、城市木屋毗邻区;
10、县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