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办事主体:
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相关单位要求以及《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南财非税〔2022〕17号)文件要求,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我局决定对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草原植被修复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该决定从即日起执行。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