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燃限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弄逼隧道西口→弄逼屯一带→木棉道班→威马大道(道路两边50米)→银峰大道(沿街民房、新村、龙登)→金伦大道→地磅→北门桥→民族中学→镇北东三巷→佳境天城→镇北东一巷→白岫小区→红河商都→马山中学→刁结坳一带→西华街一带→西华路东二巷一带;
(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共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七)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九)县城主次干道、桥梁(含风雨桥)、隧道、地下管道、竖井;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机关单位具体范围以该单位实际边界为准。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355国道至兑里屯一带→高速路口一带→银峰大道延长线一带→内岜徐→琴屯。
(二)金伦大道(地磅至岜朝一带)→下学屯→上学屯→026乡道一带。
三、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要求: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在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1.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2.农历正月初二至十一以及正月十五、十六每日的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3.“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
(三)启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办重大庆典活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四、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有以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无成年人陪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本通告自2019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局110、应急局6822141、市场监管局12315)。
马山县人民政府
马山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划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