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发布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森林防火戒严期限:自此令发布之日起到次年4月30日止。(2022年10月21日—2023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戒严区域:全县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
三、戒严期内,戒严区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
(二)严禁吸烟、明火取暖、照明、野炊、放孔明灯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纸钱;
(三)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烂叶、杂草杂物、烧灰积肥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行为;
(四)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
(五)严禁其他野外用火以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各类活动。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区设卡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同时认真落实精神病患、智障人员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监护监管责任,防止他们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林区内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输气管道、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等的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进入林区的所有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的登记检查,扫码进山入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七、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公安、林业、应急等部门报告。
八、对拒不执行戒严令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九、此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