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文化和旅游部网站10月31日消息,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和《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演出经纪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是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文化和旅游部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有关要求,结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实际,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和《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主要明确了资格证的组织管理和资格证的申领、变更、补发及注销规定和办理流程。同时,明确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实现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有关业务的“一网通办”,将进一步提升用户体验,切实增强演出经纪人员的获得感。
《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从总体要求、组织管理、教育内容、监督落实等方面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明确了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细化了工作机制和内容形式,建立继续教育学时记录制度,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表彰奖励、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相关通知全文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提高演出经纪人员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部制定了《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022年9月16日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要求,结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的申领、变更、补发和注销等适用本规定。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是通过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具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资格的凭证。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资格证样式和证书编号规则,统一制作、颁发和管理资格证。
第四条 申请人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资格证的申领、变更、补发和注销等业务。
第五条 申请人初次申领资格证时,个人信息与报考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变更事项办理。
第六条 演出经纪人员身份信息、从业单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后3个月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演出经纪人员申请变更身份信息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变更页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变更从业单位的,应当提交所申请变更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遗失的,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公示满30日方可申请补发资格证。遗失声明应当载明证件类型、演出经纪人员姓名、证件编号等。
第十条 申请人证件毁损影响使用的,可将原件寄回,申请更换新证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应当依法办理资格证注销手续:
(一)演出经纪人员提出注销申请;
(二)演出经纪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依法被撤销、撤回;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演出经纪人员申请注销资格证的,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其他应当注销资格证的情形,根据情况核实后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的资格证申领、变更、补发和注销等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应当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演出经纪人员应当依法使用并妥善保管资格证,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和故意毁损。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提升演出经纪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部制定了《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2年9月16日
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演出经纪人员是促进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人才支撑,建立与资格考试相配套的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是持续提升演出经纪人员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适应演出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为全面加强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提高演出经纪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按需施教,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持续规范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工作目标。演出经纪人员每年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完成不少于20个学时的在线继续教育,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推动演出经纪人员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切实提高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为推动演出市场健康繁荣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强化组织管理,压实工作责任
(三)明确部门责任分工。文化和旅游部对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制定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建立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档案,承担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出具演出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不得收取费用。
(四)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鼓励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自愿、公开、透明的前提下,面向演出经纪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并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出具演出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鼓励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公益性继续教育。
(五)压实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演出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为演出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对本单位演出经纪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丰富教育内容,做好记录应用
(六)明确继续教育内容。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素养、法律法规基础、演出市场政策、演出经纪实务等,继续教育可根据需要采取线上线下多种形式。
(七)建立学时记录制度。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记录制度,记录演出经纪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情况。每年为一个记录周期,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八)做好学时记录上传。演出经纪人员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用人单位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填写继续教育记录,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四、强化继续教育监管,推进工作落实
(九)健全工作机制。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对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用人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十)严肃工作纪律。演出经纪人员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不得有其他违反继续教育制度的情形。如发现上述情形,文化和旅游部将取消其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十一)加强成果应用。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演出经纪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奖励优秀、表彰先进等的重要参考。鼓励用人单位建立本单位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和《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和《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是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2022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被列入行政许可清单。根据行政许可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有关要求,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体系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资格证管理和继续教育等配套制度亟需建立和完善。
二、《规定》和《意见》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规定》和《意见》主要是依据《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制定。
三、《规定》和《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定》共16条,主要明确资格证的组织管理和资格证的申领、变更、补发及注销规定。同时,明确了上述业务的办理流程。
《意见》从总体要求、组织管理、教育内容、监督落实等方面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明确了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细化了工作机制和内容形式,建立继续教育学时记录制度,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表彰奖励、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四、为什么要开展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
一是建立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是行业发展的需要。演出经纪人员是促进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建立与资格考试相配套的继续教育制度,是持续提升演出经纪人员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适应快速发展的演出市场的现实需要。
二是建立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是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的要求。2015年人社部针对专业技术人员出台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演出经纪人员是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适用此规定。
三是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各行业通行做法。相关部门对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均有明确要求,开展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是各行业的通行做法。
五、演出经纪人员必须参加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织的培训吗?
演出经纪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织的培训。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础知识和从事专业工作需要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考虑到演出经纪业务面广(包括演出项目经纪、演出票务经纪、演员经纪等),不同业务对技能要求差别大,演出经纪业务知识更新快且实操性强,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需求多样化;同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力量有限,在培训形式、内容、针对性、时效性等诸多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此,引入社会力量开展多元化继续教育,能够有力补充行政部门培训的不足。考虑到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具有专业和人才优势,因此规定上述机构在自愿、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可向演出经纪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的培训服务,做到因需施教、增强针对性,因人施教、增强实用性,因案施教、增强灵活性。
六、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结果如何应用?
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记录制度,记录演出经纪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情况。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演出经纪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奖励优秀、表彰先进等的重要参考。鼓励用人单位建立本单位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