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支持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条件。灵活就业缴存人及其配偶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可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15倍与缴存时间系数的乘积。
二、优化现售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缴存人购买现售商品房的,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业务办理流程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三、放宽住房消费类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求。缴存人及配偶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住房消费情形的,可分别就不同的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种住房消费情形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人及配偶以同一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的应选择同一套住房。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仍按《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南金管规〔2020〕4号)、《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南金管规〔2021〕3号)、《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南金管规〔2021〕2号)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