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经营创意项目,不能撞到知识产权的红线上,做到合规经营才能长久发展。
▲资料图: 《甄嬛传 》宣传海报截图。
文 | 克鲜
16位退休阿姨包了个剧组,赴横店翻拍《甄嬛传》的微视频火了!据报道,阿姨们穿清宫服饰、绾发髻、上宫妆、背台词、摆身段,和“皇上”飙对手戏,玩得不亦乐乎,出演了《甄嬛传》中“滴血验亲”等名场面。
阿姨们过足了戏瘾,网友们也在弹幕里感慨着“感觉阿姨们好幸福”,还有敏感的网友想到:这么搞会不会构成侵权?这的确问到整个项目的软肋上了,还得把这个严肃问题讲明白。《甄嬛传》制作方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已经在准备材料给视频平台,要求下架相关视频。
《甄嬛传》改编自吴雪岚(流潋紫)所著小说《后宫·甄嬛传》,目前版权归属于乐视公司。我国《著作权法》明确保护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非经授权,以及支付报酬是不能使用、表演作品的。
不过,《著作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例外原则,比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个就算“合理使用”而非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基于“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按照知识产权法专家王迁教授的相关解读,“免费表演”既不能向公众收费,也不能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他举了一个例子解释,像餐厅里的驻唱歌手,哪怕没有向歌手支付任何费用,也没有向就餐者收取额外费用,但是这种表演不属于“免费表演”,因为营利场所的这种表演就是一种招揽客户的手段。
如果就是一群阿姨自发组织拍《甄嬛传》的微电影,纯粹是阿姨之间“自娱自乐”,这就相当于单位年会、学校内部表演当中,唱了歌曲、演绎了影视剧的经典片段,这当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资料图
而商业公司组织阿姨们“参演”《甄嬛传》,确实有营利因素。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即使不是靠微电影上映赚钱,但通过让阿姨“参演”《甄嬛传》而营利,仍属于利用《甄嬛传》经营,其中有侵权风险。
此外,还要看到,经营方似乎还没有意识到项目的著作权问题,甚至在采访中还表示“后续还会拍《情深深雨濛濛》”。若没得到该剧原作者琼瑶的授权,则属于实打实的侵权。
退休阿姨们老有所乐,过戏瘾,“自娱自乐”并不涉及侵权问题。但商业公司以此经营,就越过了“合理使用”的边界,可能面临著作权侵权争议。希望这个“圆梦”产业越做越红火,但前提是不存在著作权问题。
普通游客参与“翻拍”经典影视剧,或许能成为各类影视基地和摄制团队的业务“蓝海”,有着广阔的前景,但必须做到合规经营,不能撞到知识产权的红线上。该公司不妨直接向版权方申请授权,或者剧本中删除“甄嬛”,就演演清宫戏。
撰稿/克鲜(媒体人)
编辑/徐秋颖
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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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退休阿姨组团翻拍《甄嬛传》获赞,不过“翻拍”法律风险有点大
近日上海16位阿姨“组团”前往浙江金华横店影视城,包剧组“翻拍”微电影《甄嬛传》引起不少人关注,网友们送上祝福之余也表示,普通游客参与“翻拍”经典影视剧或许成为各类影视基地和摄制团队的业务“蓝海”。
记者走访发现,此类“翻拍”项目近年已悄然诞生。除了影视剧,音乐短片(Music Video)、电影海报等也是翻拍对象,多用于婚庆、企业内部活动等。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提醒,翻拍这些知名影视、音乐作品很可能涉嫌侵权。在推广此类新兴旅游项目时,应提前规避法律风险。
日前,有媒体联系上此次阿姨版《甄嬛传》翻拍策划者彭先生,其透露是因为爱跳民族舞、看电视时喜欢模仿的妈妈退休后觉得生活无聊,她身边也有一群境遇相似的退休老人,于是自己和从事旅游的朋友合伙注册公司,推出新产品——带老人到横店旅游,翻拍他们喜欢的影视剧。该团今年9月成行,三天两夜每位老人出资不到4000元。
消息一出,不少市民和网友跃跃欲试,纷纷表示希望自己和父母都能尝试这样的旅游项目。据了解,非专业人员翻拍影视剧的情况近年已悄然诞生。“只要你有耐心,通过各类网络资源你自己就可以筹建起一个剧组来。”承接各类音视频制作业务的陆女士透露,她所在的团队就曾承接过此类翻拍项目:“剧本可以在网上买甚至找到免费资源,服装可以网购也可以定制,化妆师也不难找。”
记者随后在网上搜索发现,从《甄嬛传》《梦华录》等古装剧到现代题材的《罪罚》《底线》,不少热门影视剧的剧本均可买到,一些卖家还强调“剧组同本”,纸质剧本一般在200元上下;还有人提供分镜头剧本和视频素材等专业服务,记者在网上联系到一家提供各类视频素材的卖家,可以出售城市风光、不同职业群体和影视基地航拍的空镜头,“比如翻拍《甄嬛传》,影视基地航拍的大场面镜头就可以剪辑进去。”
网上销售热门影视剧剧本,强调“剧组同本”
“有人整合资源推出旅游项目是不错的点子。”陆女士透露,此前一般有这种翻拍需求的多是公司内部活动或是婚庆短片。除了翻拍影视剧外,时长有限、对演技要求不高但影像唯美的音乐短片翻拍也很受欢迎。记者在从事婚庆服务工作的殷女士处获悉,的确有新人会选择自己出演音乐短片在婚礼前播放,周杰伦《不能说的秘密》、光良的《第一次》这类自带故事属性的音乐短片都是热门模仿和翻拍对象。此外,热门影视剧海报同样是热门翻拍对象,从滤镜调色到字体设计这样的细节,网上都有人对外出售,其中不少与《海上钢琴师》《爱在黎明破晓前》《甜蜜蜜》等电影的场景、构图和色调相似。
电影风格“素材”中可看到许多知名电影的影子
不过,陆女士也坦言,自己的公司对外推广时一般强调的都是原创产品,不会推“翻拍”业务,“多少有点法律风险”。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也获悉,将翻拍知名影视剧作为产品推出有侵权之嫌。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出了十三类“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况,符合“翻拍”免责情况的是其中第一条和第九条——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无论是阿姨们组团拍摄《甄嬛传》还是新人翻拍音乐短片,基本都是为了个人欣赏,也不会收取观看费用,因此符合这样的免责条款。但如果第三方将翻拍包装成旅游产品收费推出,性质就不再符合这些法律条款的要求。
“不仅是翻拍影视剧,哪怕使用剧本、音乐等元素,同样属于侵权。”据法律界人士介绍,《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2015年曾发生过这样一起纠纷:心怀导演梦的任某成立一家影视制作公司,拍摄了《西游记》题材微电影,后将片子剪辑成60分钟左右的两部网络电影放到视频平台播出。成书于明代的《西游记》的版权早已进入公共领域,各类影视改编版层出不穷,但任某却被1986版电视剧《西游记》的总作曲许镜清告上法庭,因为其拍摄的两部网络电影采用了许镜清所作《孙悟空交友》《西游记序曲》音乐片段,合计两分多钟。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任某赔偿许镜清经济损失15万元。
一些看过阿姨版《甄嬛传》的市民评价,该片并非完全按照原剧翻拍,更像融合了多部类似影视剧的情节。如果仅仅是顶着某部知名影视剧的名字,内容其实与之关联性不大,算不算侵权?据法律界人士介绍,这样依然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上世纪80年代的电影《黑楼孤魂》是不少网友口中国产恐怖电影的代表,2014年电影《枉死楼之诡八楼》宣传时公开表示翻拍自《黑楼孤魂》。随后《黑楼孤魂》的编剧穆德远、陈燕民将该片制作方告上法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不存在直接同业竞争关系,但综合考量在影视文化、娱乐媒体等经营领域存在法律规定的广义竞争关系。被告方在宣传时在公众中产生误导及负面影响,构成虚假宣传,被判赔偿原告15万元。
败诉电影片方在海报上称翻拍自《黑楼孤魂》
“这次如果不是翻拍《甄嬛传》,而是搞原创别的‘传’,还有多少人愿意付费体验?”从事旅游业多年的吴先生感叹,近年来年轻人带服化道进影视城拍写真、视频的情况越来越多,其中不少都设计了与经典影视剧相关桥段,为老人提供这项服务则开辟了业务蓝海,但“相比借助知名影视剧‘二创’,原创不仅成本高,推广难度也非常大。”
不仅仅是从业者,记者走访发现,许多市民和网友支持将翻拍经典影视剧整合为旅游项目。“阿姨拍《甄嬛传》为啥受到关注,不就是因为跟原本的作品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吗?”今年39岁的财务工作人员费先生说,自己结婚时就翻拍过《无间道》片段,但情节、台词全部重新设计,内容方向也完全变了,“其实就是借个大家熟悉的影视剧的壳做原创,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应该更加细分,否则不利于内容创新。”
B站上UP主将婚礼拍成90分钟的纪录片
“相比国际上的大型影视公司,我们手中的IP不够多也不够集中,一家影视公司很难撑起迪士尼乐园、环球影城这样的项目,但影视基地却集中了很多现成的拍摄场景。”一些影视业内人士建议,可尝试版权代理模式,依托横店这样的影视剧拍摄基地适当收取费用,整合推出影视剧后续翻拍体验项目,既能创新旅游项目、延长影视产业链,也能维护制作方的合法权益,“就像玲娜贝儿一样,有了迪士尼乐园这样足够大的产业链条,推出原创项目才更便利。”
记者在B站上看到,有人将自己的婚礼拍摄成90分钟的纪录片,还记录了幕后花絮。陆女士建议,如果是为婚礼、公司活动拍摄视频,不必非得套上经典影视剧的壳,“如果是自己拍摄,我还是建议自己原创,情感浓度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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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工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