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司机疫情防控的通告
大疫指综发〔2022〕38号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坚决有效阻断疫情传播,进一步加强来返连货车司机健康管理,统筹做好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工作,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强化源头管理
(一)落实提前报备
外地来连非本地货车司机及同乘人员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国务院行程卡、辽事通健康码绿码方可来连,抵连前至少提前24小时主动与本市接收单位(货主)对接,由本市接收单位(货主)向属地防指报备路线、时间、司机及同乘人员姓名、车号、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卡码及核酸证明情况等,由属地防指落实来连后全程健康管理和管控措施。
本地货车司机及同乘人员由低风险地区返连,须提前至少24小时通过单位、社区(村)向属地防指报备,同时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国务院行程卡、辽事通健康码绿码。
本地货车司机及同乘人员由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返连的,要在抵连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过单位、社区(村)向属地防指报备。抵连后配合社区(村)尽快落实核酸检测、隔离管控、健康监测等各项防控措施。
(二)落实防疫要求
各货运企业和货车司机要及时了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掌握科学防控疫情知识技能,做好车辆、人员防护消杀,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防控工作人员做好核酸检测、检查登记、隔离管控、扫码、测温等工作。
(三)落实主体责任
货车司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支持配合政府做好防控工作,听从单位、社区、防指统一安排,积极遵守执行各项防控措施,切不可心存侥幸,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大局。
本地货车司机所在单位、社区(村)、属地防指是其疫情防控责任主体,要全面加强司机管控,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外地来连货车司机在连接收单位(货主)及其属地防指是其在连期间疫情防控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全程防控措施并提供必要服务。
二、加强来返连全过程管控
(一)入连通道管控
各实施管控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入连通道,要严格落实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国务院行程卡、辽事通健康码绿码等相关措施,对来返连货车司机进行管控。
货车司机及同乘人员从相关通道进入大连后,要遵循“两点一线”原则,本地司机及同乘人员卸货后直接回住所,外地来连司机及同乘人员要直接前往交货地,沿途不得与社会面进行接触。
(二)在连期间管控
本地司机及同乘人员要24小时内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未出之前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要进行14天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觉味觉减退和腹泻等症状,应做好防护及时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如实报告旅居史和接触史。
外地货车司机及同乘人员收货接货过程中非必要不下车,由接收单位(货主)安排人员装卸货,避免与其他人员直接接触。无法当日离开的,抵连后24小时内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由属地防指实施集中停车和住宿管理,避免司机与社会面接触。本市接收单位(货主)要帮助解决停车和住宿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特别要对在车上过夜司机及同乘人员提供必要帮助和关怀,并同步做好全程管控,接收单位(货主)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属地防指协调解决。
货车司机及同乘人员由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或重点管控地区返连的,立即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按要求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核酸检测;由重点关注地区返连的,立即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按要求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核酸检测,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离连管控
货车司机及同乘人员再次离连的,严格按照离连规定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做好相关防护管理。从住宿地点至离连通道之间遵循“两点一线”原则,沿途不得与社会面进行接触。
实施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货车司机及同乘人员,在隔离期间需离连的,可在离连前24小时内完成一次核酸检测且结果阴性,从隔离地点以“点对点”闭环形式转运到货车,由专人跟踪的前提下直接离连,确保在连期间完全闭环管理,并将货车司机和同乘人员相关信息横传到其目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
三、实施货车司机全方位管理
(一)信息化管控
推广利用App等信息化手段,通过相关网站或入连通道、货运场站、物流园区、接收单位(货主)等登记采集货车司机信息,与相关部门和属地对接横传数据,实施全方位管控。
(二)网格化管控
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屯)要主动压实责任,全面掌握辖区内货车司机情况和动态,第一时间跟进落实相关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措施。
(三)重点部位管控
各货运场站、物流园区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要求,落实车辆和场地消毒、进出车辆和人员管控、信息登记、人员核酸检测、卫生知识宣传等各项防控措施。具备条件的,要设置专门核酸检测点,加密核酸检测频次。
(四)社会面管控
各厂矿、企业、商超、市场、酒店、仓储、港口、园区、场站等所有货车进出场所和单位,都要主动落实责任,加强进出货车司机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工作,工信、商务、市场监管等管理部门负责行业监管,各属地防指要加强辖区内单位监管,条块结合确保管控到位。
(五)行业管控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强化行业监管,对照《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和省、市相关政策、指令要求,督促货运企业和货车司机严格按照规定次数和标准落实货车司机疫苗接种、核酸检测、车辆消杀、个人防护等防控措施。
四、保障物资运输畅通
各地区要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一断三不断”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公路防控检查点,不得擅自阻断或封闭高速公路、国省干线。
要规范查验工作,加强交通疏导,车流量大时,及时增加人员、设备和通道,快速验放,减少拥堵。
要做好运输保障,对运送能源、民生保障、应急、防疫、重点企业运行所需物资的车辆要优先查验,保障快速便捷通行。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货运企业和货车司机落实本《通告》要求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违反规定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造成疫情蔓延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对隐瞒行程、伪造行程、持虚假证明的货车司机,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综合协调组
202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