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至六级工伤人员领取伤残津贴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5-6级的工伤人员;
(2)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在职工伤人员;
(3)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工作,已办理退出工作岗位手续的工伤人员。
因工致残五至六级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及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