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无房家庭最新认定标准,可提供前一年内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士,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至“我的南京”APP开具无房购房证明:
1、2008年后在江苏省内登记结婚的非集体户人士;
2、未婚单身人士;
3、离异且无未成年婚生子女的人士;
4、无婚生子女的非集体户丧偶人士。
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须至窗口开具无房购房证明。
拓展阅读:南京摇号买房具体流程有哪些
(一)摇号前
1.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合住宅用地上的酒店式公寓)客户积累大于可供房源的项目,应采用由公证机构主持的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
2.开发企业应在摇号前联系公证机构,提出摇号申请,具体要求以公证程序规则为准。
3.开发企业在领取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后,应拿出所有房源进行摇号销售,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监督。
4.开发企业接受报名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不得无理由拒绝意向购房人报名摇号。开发企业须采取实名制方式公开接受意向购房人报名摇号,查验购房资格,留存身份证明复印件,编制《报名据号清册》,提交市、区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公证机构备案(纸质和电子文档)。《报名摇号清册》需经市、区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审核确认。
5.开发企业领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销售规则》、销售方案,方便意向购房人查看。
(二)摇号中
1.主持摇号的公证机构按照市公证协会《商品住房摇号现场监督公证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进行商品住房销售公开摇号公证活动,摇号排序,并现场公示排序名单。
2.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实施现场监督。
(三)摇号后
1.开发企业依据公证机构摇号结果,组织购房者按序选房并办理有关手续。
2.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选房和登记备案过程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