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金按照被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计算公式:家庭月低保金=(当地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 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计算。
同一家庭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按照家庭实际常住地相应适用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
二、特殊对象的低保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1、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10%:
(1)70周岁以上的老人;
(2)在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3)独生子女家庭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未成年独生子女;
(4)单独生活的居民;
(5)归侨;
(6)少数民族居民。
2、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20%:
(1)80周岁以上的老人;
(2)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
(4)独生子女死亡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
(5)幼儿园学童、在校就读的高中生和大、中专学生。
3、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130%发放低保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2)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3)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病种的人员。
4、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本人单独全额享受低保金,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户的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