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可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
一、经办流程
申请人递交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打印《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回执》反馈申请人→发放待遇。
二、办理要点
1、工伤复发,因伤情加重重新评定伤残等级提高的,自新的鉴定结论书下达次月起按规定重新调整伤残津贴。
2、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需先补缴欠费,待到账后办理。
3、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经办表单
1、《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四、申请材料
1、《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盖章)
五、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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