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南京市租赁房源和住房租赁企业培育项目符合相应条件,即可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申请平台:。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1年。
补助标准:
01、租赁房源筹集。
1、对新建租赁房源补助建设成本。
公开出让土地建设全自持的,按不高于1500元/㎡;
集体土地建设的,按不高于400元/㎡;
新三大保障房片区建设的,按不高于2700元/㎡
2、对改建租赁房源补助改建成本。
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以及毛坯商品房改建和装修的,按不髙于400 元/ ㎡。
上述补助标准后期可结合实际申报和资金情况作适当调整。
02、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培育。
对当年纳税额前20名租赁住房企业按实际纳税额补助,每家不超过100万元。
03、体制机制完善、租金监测、房源数据库建立和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设。
由市房产局牵头按规定程序实施,通过政府采购实施的按采购合同金额列支。
申请补助资金主体应按承诺的日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未按期完成的扣回补助资金,并纳入诚信记录。
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剩余资金以及未按规定完成任务扣回的资金,可用于对新三大保障房片区租赁住房增加补助。
资金申请和拨付:
市房产局根据项目管理办法,牵头组织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市财政局书面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项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局另行制定。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申请会同市房产局下达资金。
1、租赁房源筹集补助。
新建房源按建设进度补助,开工预拨补助标准的80%,竣工备案拨付15%,房源发布于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拨付5%;
改建房源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发布于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后一次性拨付。
2、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培育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房产局申请直接拨付企业。
3、体制机制完善、租金监测、房源数据库建立和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据实拨付市房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