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年9月30日前,高校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2-1)。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4、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5、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