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后服务的具体安排
(一)服务时间
校内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中小学正常上课日的中午课后至下午上课期间、下午课后(原则上至18:00以前,冬季可适当提前至17:30)及初中正常上课日的晚自习(原则上不超过21:00以前),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学校在征求家长意见后自行确定。
(二)服务对象
校内课后服务对象是本校自愿接受课后服务的在校学生。要优先满足双职工家庭子女、残疾儿童、留守儿童、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需要。
(三)服务内容
1.午间托管服务。有条件的学校可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课后作业辅导、自主阅读、午休等午间托管服务。
2.下午托管服务。课后服务内容主要是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鼓励中小学校与校外活动场所联合组织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或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不得由社会机构进校举办“特色班”“兴趣班”等。
3.晚自习服务。寄宿制学校可为学生提供晚自习辅导。晚自习服务内容为作业辅导、学习答疑、培优辅后和兴趣特长培养等。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区教委会同发改、财政、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宣传,为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创设良好环境。各相关部门要对校内课后服务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并将其纳入教育综合督导评价指标,确保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扎实推进。各学校要主动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成立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家校课后服务安全联系责任制,确保课后服务工作安全有序。要规范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对借机进行集体教学、补课或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学校为主,合作补充
各中小学校课后服务要坚持以学校为主体,学校要发挥管理、场地、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切实开展好课后服务。对校内确实不具备条件但需求强烈的地方,学校可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志愿者团队合作,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志愿者团队优势,为学生提供科技、文化、艺术等特色服务项目。学校要建立家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审核、统筹实施的课后服务工作机制。
(三)家长有责,成本分担
家长与学校要共同担负校内课后服务时段学生的监护责任。学校提供的校内课后服务项目实行财政、学校和家庭合理分担服务成本的机制,自愿选择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家长应缴纳相关费用,履行成本分担责任。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按照小学每生每课时不超过4元、每天不超过2课时,初中每生每课时不超过5元、每天不超过3课时的标准试行收费。所有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对家庭贫困学生实行免费。
(四)规范管理,合理取酬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在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前提下,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管理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学校收取的服务性经费按照财务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的水费、电费支出,消耗品购置,场地使用,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和自愿者的劳务报酬。中小学教师参与课后服务取得的报酬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补贴标准原则上每课时不超过50元。
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愿选择
组织实施校内课后服务,要遵循学生及家长“自愿参加、自主确定时间、自主选择课后服务内容”的原则,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二)坚持公益普惠
校内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普惠性原则,采取政府和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坚持事项公开
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要主动向家长公开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坚持因地制宜
开展校内课后服务,要坚持因地制宜,以学校教职工为主体、以社会志愿者为辅助。鼓励条件成熟的学校试点先行,积极探索,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