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适时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
为严格规范电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石家庄市拟于近期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管理措施如下:
1.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正式号牌。
2.在用(购买日期在《通告》发布之日前)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5 km/h、等于或者小于50km/h;且电机额定功率大于400W、等于或者小于4kW的两轮电动车,登记注册临时号牌,集中登记挂牌日期结束后,不再发放临时号牌。
给予临时号牌两轮电动车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非机动车管理,限制通行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段)、裕华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段)、中华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段)、建设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段)。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3.保障民生行业使用的电动车辆(如邮政快递、送水、送气、送奶等),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四统一”(统一型号尺寸、统一颜色标识、统一编码编号、统一持证上岗),实行过渡期限量管控措施,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4.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两轮、三轮、四轮车,应当注册登记并悬挂机动车号牌,依法缴纳交强险、取得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须遵守市区道路限行规定。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属于拼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依法予以收缴。
5.驾驶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改装(限速装置、电动机、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6.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电动车通行市区道路的明白纸
近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相继发布了《》(以下简称“《条例》”)、《》(以下简称“《决定》”)、《》(以下简称“《通告》”),均对电动车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为优化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品位,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提供了依据。
一、《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在《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并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同时,明确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二、《决定》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对现有电动车辆实行综合治理、分类管理,通过设置过渡期、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等措施,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三、《通告》明确“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动两、三轮车)全天限制通行三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
对在用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登记临时号牌,实行过渡期及部分路段限行管理。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符合GB17761-2018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等影响通行安全装置的车辆;
(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驶入机动车道、城市快速路,在人行道、斑马线骑行;
(三)醉酒驾驶;
(四)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驾驶;
(五)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在统一施划的停车区域之外停放车辆,占用盲道、人行道;
(七)在建筑物内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八)其他影响安全驾驶、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